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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公房拆遷后,征收方能否讓承租人直接搬走?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有的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這兩種土地性質下,有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居住人所有,而有的則屬于單位或者是國家所有,而后面這種情況下的房屋,我們通常稱之為“公房”。 所謂的公房就是指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該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但實踐過程中的公有住房,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房屋所有權都還歸國家或者是單位所有,居住人只是承租,并沒有購買所有權。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城鎮化建設,近幾年全國各地開啟了舊房改造、城市更新等之類的大型活動,目的就是為了將2000年之前所建的房屋進行重建。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幾十年前的公房便也遇上了拆遷。那么公有住房遇上拆遷后,居住人(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呢?征收方有沒有權利直接要求居住人搬出房屋呢? 首先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房屋拆遷補償是給予被征收人的,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所以當公房遇上拆遷之后,很多人也會認為,公房承租人是沒有權利拿到拆遷補償的,而且有的征收方在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時,也會避開承租人,而是直接去找有房屋所有權的相關人員談論補償。但是事實上,公房承租人與普通的承租人是不一樣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對于公房,通俗一點來說就是很早以前,單位為了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而分配給其的房屋。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公房拆遷與承租人具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征收方直接拒絕與承租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甚至強迫其搬走,對公房承租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了保護公房承租人在征地拆遷中的利益,很多地方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規定。 比如在《平陰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規定,對公房承租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和補助獎勵。建房單位破產,或者建房單位因改制、兼并、重組、收購等原因轉移單位自建住宅所有權的,對使用房屋的建房單位職工按公房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 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補償安置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繼承人享受補償安置政策,但不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保障。 另外《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中也有規定,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元。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在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征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元。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公有住宅拆遷,并不代表著公房承租人就拿不到任何的補償,相反,多一半的拆遷補償還是應由公房承租人所得,對于搬遷獎勵費、簽約獎勵費以及其他的相關費用,也應是直接給予公房承租人的,而非公房所有權人,公房所有人即使有也不會太多。因此公房拆遷后,與承租人沒有關系這種說法并不靠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