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以下簡稱344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3〕10號)和《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合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合川府發〔2021〕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件)等規定,區政府于2025年2月25日發布了實施潼探1井等5口井鉆井工程建設征收土地預公告(合川府預公告〔2025〕5號),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了實施潼探1井等5口井鉆井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具體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償安置具體內容
詳見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二、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于公告期滿前通過信函或當面提交方式,向重慶市合川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簽字、加蓋手。ㄓ≌拢┎⒏骄呱矸葑C明材料。
聯系地址:合川區南津街希爾安大道221號(合川區行政服務中心A區三樓334辦公室);聯系人:熊能;聯系電話:42751390;郵編:401520。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
三、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期限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身份證明、戶口簿、銀行賬戶信息等材料到所在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30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鎮人民政府、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等單位及見證人共同調查的結果為準。
四、確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的期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30日內,按照344號令和12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確定的,由鎮人民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和原則擬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按有關規定公示、初審、復核和核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為30日。
特此公告。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為實施潼探1井等5口井鉆井工程建設需要,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擬征收古樓鎮搖金村6社,三廟鎮福寺村9社,官渡鎮興勝村2社、梭子村5社和云門街道吉福村16社集體土地0.0240公頃。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下稱344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3〕10號)和《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合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合川府發〔2021〕12號,下稱12號文件)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擬征收古樓鎮搖金村6社,三廟鎮福寺村9社,官渡鎮興勝村2社、梭子村5社和云門街道吉福村16社集體土地0.0240公頃,其中:農用地0.0240公頃(耕地0.0215公頃、其他土地0.0025公頃)。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安置人員情況詳見附件1。具體征收范圍以勘測定界圖為準(詳見附件2)。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擬用于實施潼探1井等5口井鉆井工程建設。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具體補償費用情況詳見附件3。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3.7萬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二)農村房屋補償費和裝飾裝修補助費
1.農村房屋補償費。被搬遷農村房屋以合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根據房屋結構分類,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1)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住房安置對象的;
(2)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12號文件第三十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3)鄉鎮企業、鎮(街)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對于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認定。
2.裝飾裝修補助費。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件5規定標準予以適當補助。
(三)特殊構筑物補償費
堡坎圍墻、地壩、道路、墳墓、機井等特殊構筑物按附件6規定標準補償。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含堡坎圍墻、地壩、道路、墳墓、機井)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1.3萬元。
擬征地范圍內林地上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費、特殊構筑物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補償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
(五)桿(管)線拆遷補償費
廣電、電力、通信、石油天然氣等桿(管)線拆遷,根據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新增加的費用由產權單位自行解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違法建(構)筑物。
2.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3.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4.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四、人員安置及安置方式
(一)人員安置對象范圍
本方案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1.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3.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4.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5.按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6.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情形
符合上述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1.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2.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三)人員安置對象確定辦法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12號文件規定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組織耕地占比。
3.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12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仍有節余的人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只征收未發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五、住房安置及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合法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所有權,且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3.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二)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1.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2.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三)住房安置方式和標準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重復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1.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
(1)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我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2)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并按可申請宅基地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新宅基地取得補助。
(3)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為每人建設用地不超過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
2.安置房安置
(1)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下列情況的,按相應建筑面積予以安置:①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②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一是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3年以上);二是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三是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四是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2)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1020元/平方米)購買。
(3)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13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26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
(4)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3.貨幣安置
(1)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下列情況的,按相應建筑面積予以安置:①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②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一是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3年以上);二是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三是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四是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2)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為云門街道4000元/平方米,古樓鎮、三廟鎮和官渡鎮3000元/平方米。
4.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1)征地搬遷農村住房,其搬遷費按戶計算,每戶搬遷費標準為3人及3人以下戶700元/戶,4人戶800元/戶,5人及5人以上戶900元/戶,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2)臨時安置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0元。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0元。
六、社會保障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按規定參加對應險種的基本養老保險。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當月,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養老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繳費補貼。具體如下:
(一)補貼對象
1.補貼對象是指按照344號令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人員。
2.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
(1)按照或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二)補貼標準
1.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在我區區片綜合地價公布或調整時調整。
2.補貼年限
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如下。
(1)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2年。
(2)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3年。
(3)年滿20周歲不滿2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4年。
(4)年滿22周歲不滿2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5年。
(5)年滿24周歲不滿2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6年。
(6)年滿26周歲不滿2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7年。
(7)年滿28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8年。
(8)年滿30周歲不滿3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9年。
(9)年滿32周歲不滿3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0年。
(10)年滿34周歲不滿3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1年。
(11)年滿36周歲不滿3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2年。
(12)年滿38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3年。
(13)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4年。
(14)女性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補貼年限為15年。
(三)補貼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發放給本人。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后,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記入其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本人參保繳費憑證申請領取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1)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2)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重新核定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3)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給本人。
(4)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征地時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四)其他事項
1.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服刑人員等因政策規定暫不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繳費補貼暫停發放或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文件規定分類處理。
2.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不重復享受繳費補貼;將其當年應享受的繳費補貼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補貼計發方式按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式執行。
4.補貼對象因死亡、出國定居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再享受繳費補貼。
七、生產經營活動搬遷補助
(一)搬遷補助費
1.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詳見附件7。
2.經過相關部門執法查處的生產經營用房,一律不予補償補助。未經許可將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二)生產經營用房補助
在征地實施工作中,需拆遷在集體土地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用房,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補助。
1.具有不動產權證的生產經營用房。其被搬遷房屋除按對應房屋結構重置價格標準給予補償外,另按對應房屋結構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對取得規劃和建設等農村建房相關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用房,參照本條執行。
2.無不動產權證,但具有臨時用房建設許可或設施農用地備案等相關手續且在有效期內的生產經營用房。按鋼砼128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102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860元/平方米、土墻結構49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24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
3.既無不動產權證,又無臨時用房建設許可或設施農用地備案等相關手續或相關手續超過有效期的生產經營用房。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配合拆遷的,按鋼砼1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8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60元/平方米、土墻結構4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2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拆除補助。拒不配合的,不給予拆除補助,由相關部門按規定查處后拆除。
八、其他
(一)提前搬遷獎勵
對合法擁有所有權的農村房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騰退房屋交付拆遷的,其合法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
(二)評估單位選擇
按照12號文件規定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和區征地實施機構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協商選定。無正當理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選擇的,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鎮街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逾期未申請的視為無異議。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和我區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土地分類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
2.征收范圍勘測定界圖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4.征地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5.征地房屋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6.征地特殊構筑物補償標準
7.征地生產經營活動搬遷補助標準
附件1
土地分類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
單位:公頃、人
權屬單位 | 總面積 | 其中 | 人員安置 對象人數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云門街道 | 吉福村 | 6社 | 0.0048 | 0.0042 | 0.0042 |
|
| 1 |
古樓鎮 | 搖金村 | 6社 | 0.0048 | 0.0038 | 0.0038 |
|
| 1 |
三廟鎮 | 福寺村 | 9社 | 0.0048 | 0.0040 | 0.0040 |
|
| 1 |
官渡鎮 | 興勝村 | 2社 | 0.0048 | 0.0047 | 0.0047 |
|
| 1 |
梭子村 | 5社 | 0.0048 | 0.0048 | 0.0048 |
|
| 1 |
合計 | 0.0240 | 0.0215 | 0.0215 |
|
| 5 |
附件2
征收范圍勘測定界圖
注:此圖為縮印圖,如需查閱原圖,請到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查閱。
附件3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被征土地所有權人 | 征地面積(畝)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萬元/畝) | 土地補償費金額 (萬元) | 安置補助費 | 合計補償費用 (萬元) |
支付后有結余 | 支付后無結余 |
人員安置 對象人數(人) | 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 (萬元/人) | 安置補助費 結余部分 (萬元) | 補償 金額 (萬元) | 人員安置對象人數(人) | 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萬元/人) | 補償 金額 (萬元) |
云門街道吉福村16社 | 0.072 | 5.58 | 0.120528 |
|
|
|
| 1 | 3.7 | 3.7 | 3.820528 |
古樓鎮搖金村6社 | 0.072 | 5.36 | 0.115776 |
|
|
|
| 1 | 3.7 | 3.7 | 3.815776 |
三廟鎮福寺村9社 | 0.072 | 5.36 | 0.115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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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7 | 3.7 | 3.815776 |
官渡鎮興勝村2社 | 0.072 | 5.36 | 0.115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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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7 | 3.7 | 3.815776 |
官渡鎮梭子村5社 | 0.072 | 5.36 | 0.115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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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7 | 3.7 | 3.815776 |
合計 | 0.36 |
| 0.583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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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7 | 18.5 | 19.083632 |
附件4
征地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結構 | 補償標準 |
鋼砼結構 | 1280 |
磚混結構 | 1020 |
磚木結構 | 860 |
土墻結構 | 490 |
簡易結構 | 240 |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不含1.5米)的,按同類
房屋結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
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5
征地房屋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 檔次 | 補助標準 | 裝飾裝修內容 |
室內裝飾 裝修 | 簡裝修 | 150 | 房屋地面使用瓷磚、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裝修 |
中裝修 | 200 | 房屋地面使用瓷磚、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裝修,墻面使用護墻磚、墻紙、或涂料進行裝修 |
精裝修 | 300 | 房屋地面使用瓷磚、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裝修,墻面使用護墻磚、墻紙、或涂料進行裝修,屋頂有吊頂或涂料裝修 |
說明:室內裝飾裝修按房屋實際裝修的建筑面積計算。無合法權屬的房屋,不計算裝飾裝修補助。
附件6
征地特殊構筑物補償標準
名稱 | 結構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 | 備注 |
堡坎圍墻(含魚塘堡坎) | 條石(磚)、砼 | 立方米 | 180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片石 | 立方米 | 100 |
地壩 | 水泥 | 平方米 | 30 | 地壩是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型的小塊棄平地不予補償 |
石板及三合土 | 平方米 | 20 |
道路 | 水泥 | 平方米 | 120 | 人行小路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小于10厘米的按泥結石路面標準補償 |
碎石泥結石 | 平方米 | 60 |
簡易機耕道 | 平方米 | 20 |
墳墓 | 單人 | 座 | 3000 | 墳墓以墳頭為依據,無主墳不補償。補償后在規定時間內未遷葬的按無主墳處理 |
雙人 | 座 | 4000 |
機井 |
| 口 | 1500 | 廢棄的機井不予補償 |
附件7
征地生產經營活動搬遷補助標準
一、農業類 |
種類 | 規模 | 搬遷補助標準 | 備注 |
規模化 種植 |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圃 | ≥10畝 | 6500元/畝 | 零星種植的不予補助 |
鋼架大棚 | ≥5畝 | 6500元/畝 | 按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
塑料大棚 | 4000元/畝 |
規; 養殖 | 牛 | ≥10頭 | 1000元/頭 | 按實際轉場數量計算 |
豬 | ≥100頭 | 100元/頭 |
羊 | ≥1000只 | 40元/只 |
兔 | ≥1000只 | 5元/只 |
雞鴨鵝 | ≥10000只 | 5元/只 |
水產品 | ≥5畝 | 6500元/畝 | 稻田養魚不予補助;征地紅線外確有影響的參照紅線內標準補助 |
二、工業類 |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計算。 |
三、商業服務類 |
連續經營5年(不含5年)以下的,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補助,5年(含5年)以上的,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補助。 |
說明:規;N養殖,需提供有權部門的備案手續和土地流轉合同,小于上述規模標準的,減半給予補助。
來源: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