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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征收糾紛律師:在補償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征收方把補償直接打入賬戶怎么辦?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國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在實施征收工作時,征收方要與被征收人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并落實補償款之后,才能繼續推進征收工作。不過,從原則上來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需要遵循被征收人的意愿,也就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建立在公平、公正雙方自愿的基礎上。 只要雙方自愿簽訂協議,那么自然不用多說,雙方肯定就補償事宜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反之,如果雙方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續的簽訂環節自然也就無法實現,同時征收方也就無法繼續推進征收工作,尤其是在補償還沒有支付到位的情況下,否則征收行為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常常會采取各種方法,而最常見的就是將房屋直接強制拆除,或者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以此威脅被征收人主動搬遷,交出房屋或土地,當然也有的可能會將極低的征收方直接打入到被征收人銀行賬戶中,以此來證明自己落實了補償安置職責。 那么,征收方在沒有經過被征收人同意,沒有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將不合理的補償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中是否合法呢?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又該如何做呢? 首先,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要告訴大家的是,由于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必須要先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如果沒有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且在被征收人還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不合理的補償打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這違背了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從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實踐征收中,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協議的情況下,想要繼續推進征收工作,那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若被征收人遲遲沒有簽訂協議,沒有交出房屋等,征收方可以先針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而非直接將不合理的補償打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中。作出補償決定之后,若被征收人沒有針對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等,那么征收方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將補償款提存,獲得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之后,其才可以繼續推進征收工作。 所以,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將補償款直接打入自己銀行賬戶的情況,那么一定要提高警惕,征收方直接以簡單粗暴的行為推進征收工作,這并不意味著其就履行了法定程序,反而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次,在征收方將不合理的補償款打入自己銀行賬戶時,如果沒有經過自己同意,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千萬不要動用這筆補償款,一旦動了這筆補償款,哪怕只取了100塊錢,都有可能會讓征收方誤認為被征收人同意這筆補償款,也就是對這筆補償款沒有異議,之后被征收人想要再維權,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會造成一定的困難。 所以,被征收人若想在這種情況下爭取合理的征收補償,那么除了不要動用來路不明的補償款之外,還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征收方下發的一些文件材料,如土地征收預公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決定,以及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時的錄音,電話錄音等,同時還要收集自己家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這都是非常關鍵的證據。 再者,就是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在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沒有簽訂協議的情況下,收到了征收補償款,一定要盡快咨詢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況。一般情況下,律師辦的案子多,經歷的多,只要介入案件當中,定會找到一些蛛絲馬跡,這對被征收人起訴維權有很大的幫助。 不過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糾紛時,往往只會一味地等待,要么就是直接去找征收方理論,對于這種維權行為,律師其實是不建議的,一味地等待,或者是去找征收方理論,很有可能出現對被征收人更不利的一面,比如錯過維權期限。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問題,在自己不懂法律法規,不知道具體征收情況的情況下,萬不可東問一句,西問一句,然后就盲目地提起訴訟,或者什么也不去做,等著征收方主動來找自己協商補償,這對被征收人來說其實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有條有理的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