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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法拆遷律師:確認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應請求行政賠償還是行政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征收方在推進征收工作時,對于合法房屋的拆除,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也就是必須要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權,集體土地征收中,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還應當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權。 換句話來說就是,征收方若想盡快拿到土地,實現征收,那么需要等到救濟期限屆滿,即六個月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在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或者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被征收人針對補償安置決定或責令交地決定提起了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那么征收方也只能等到該訴訟結束,之后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但是實踐過程中,由于救濟期限較長,訴訟程序也較為漫長,所以很多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拒絕交出土地后,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往往會直接帶人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以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 對于征收方的這種野蠻行為,想必大家應該也都知道,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在遇到違法拆遷時,被征收人在收集到相關的證據材料之后,可以先針對征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 一般情況下,只要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強拆時的現場照片、錄像,或者是帶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織強制拆除房屋時的錄音等證據,法院通常會判決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當然了,對于征地拆遷、行政訴訟方面的案子,建議廣大被征收人應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進行,避免浪費掉自己的訴權。 等拿到法院作出的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的判決書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拿著生效的判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也就是要求他們承擔因強拆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被侵害的一切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后,應當要盡快作出賠償決定。 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賠償義務機關往往對申請會置之不理,要么就是作出的賠償決定中的賠償結果不合理。在遇到這種情況下,建議被征收人在收到賠償決定之后,不要拖延,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相關部門對因強拆造成的一切損失給予賠償。 不過,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強制拆除以后,會請求行政賠償,而非行政賠償,并且也有很多人會認為,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都是一樣的,并沒有一定的區別,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補償,要求相關部門進行彌補也是可以的。 但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房屋被強制拆除之后,法院已經確認了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那么被征收人再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時,若請求的是行政補償,法院可能會以適用法律錯誤而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那么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之間有什么區別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或者國家補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都屬于國家責任的范疇,兩者有一些相似之處,例如,都是基于公權力行使造成損害的救濟,都是由公權力主體支出一定的費用來彌補損害。 但是兩者也存在諸多差別,最為核心的是引起損害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系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國家補償是由合法行為所引起,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彌補。也就是說,行政賠償一般是建立在相關部門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強制拆除房屋的基礎上,而行政補償則是基于征收程序合法的基礎上。 所以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究竟應當尋求行政賠償,還是尋求行政補償,依賴于一個行政行為究竟屬于違法還是屬于合法。也不是,如果相關部門將房屋直接強制拆除了,沒有經過法院,也沒有經過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被征收人日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彌補時,應當要請求行政賠償,而非行政補償。 如果請求行政補償,那么就可能會出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的情況。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房屋被強制拆除以后,千萬不要盲目的起訴,一定要先弄清楚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以及應該如何起訴,比如起訴訟內容是什么等,避免被法院駁回。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此過程中,一旦遇到補償不合理,或者是在補償還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房屋被征收方實施了強制拆除,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報警,然后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夜長夢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