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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澧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省市駐澧有關單位: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23〕2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及地上附屬設施補償 (一)征地補償。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狀況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二)地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1.青苗、地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1); 2.葡萄園青苗及種植場所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2); 3.花卉苗木搬遷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3); 4.水產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包干補償及動物養殖轉運補損標準(見附件4); 5.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見附件5); 6.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6); 7.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見附件7); 8.住宅房屋拆遷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見附件8); 9.征地房屋拆遷的其他補助標準(見附件9); 10.地上其他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10)。 (三)交房騰地獎。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騰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交房騰地獎按“一戶一宅”5萬元的標準納入資金預算,由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項目征拆期限予以支付。交房騰地獎5萬元/戶,設立3個期限。第一期限5萬元,第二期限3萬元,第三期限2萬元,過期不予獎勵。 (四)禁止性規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自行實施下列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辦理下列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1.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的; 2.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的; 3.辦理土地流轉的; 4.辦理休閑農莊、畜禽水產養殖等手續的; 5.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的; 6.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就學、婚嫁、軍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7.以非生產經營為目的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的; 8.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規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房屋拆遷認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為權屬依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附件5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經認定為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二)拆遷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1.房屋拆遷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樓安置房安置、貨幣安置三種方式。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原已享受安置的,不得重復安置;已實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遷時按規定享受安置。 重建安置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采取分散自建或集中聯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樓安置房安置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對其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住房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 2.澧縣縣城主城區(東至津澧邊界,西至洄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下同)范圍內房屋拆遷安置可采取公寓樓安置房安置、貨幣安置,被拆遷人可自主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享受以上任何一種安置方式安置的,禁止在集體土地上申報建房或購買集體土地宅基地和房屋。 (1)公寓樓安置房安置。按照公寓樓安置房安置相關政策執行。公寓樓安置房安置面積與拆遷房屋主體(不含偏屋、雜屋、棚屋)面積實行面積置換,貨幣找補。兩者面積之差以2800元/m2 (含節約用地獎)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償。每戶拆遷房屋主體面積240㎡以外的不再享受任何安置。 (2)貨幣安置。按3萬元/戶給予節約用地獎勵。貨幣安置按拆遷房屋主體(不含偏屋、雜屋、棚屋)面積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償,每平方米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每戶享受貨幣安置補償的,不得超過240㎡。每戶拆遷房屋主體面積240㎡以外的,不再另行計算貨幣安置補償。拆遷戶享受貨幣安置補償后,可自行申請購買本地商品房(含二手房)補貼,補貼標準為400元/㎡。申請購房補貼應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憑購房合同、不動產銷售發票或交易后的不動產登記證,按實際購房面積以400元/㎡的標準向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申領購房補貼,補貼面積不得超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積,每戶最多240㎡。申請購房補貼的時間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8個月內提出,過期視同自愿放棄。 3.澧縣縣城主城區范圍外房屋拆遷安置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或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可采取貨幣安置方式。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申請貨幣安置的拆遷戶應自愿承諾放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資格(含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流轉及租賃宅基地);享受貨幣安置后,拆遷戶禁止在集體土地上申報建房或購買集體土地宅基地和房屋。 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采取重建安置的拆遷戶,按合法住房主體面積(不含偏屋、雜屋、棚屋)計算建房補助費。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300元/㎡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含異地重建宅基地補償),每戶建房補助費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標準支付,享受分支戶安置資格的,每戶按45000元的標準支付。采取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600元/㎡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每戶按144000元的標準專項用于重建宅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含異地重建宅基地補償),享受分支戶安置資格的,每戶按90000元的標準專項用于重建宅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含異地重建宅基地補償)。每戶住房主體面積240㎡以外的,不再另行計算建房補助費。 (三)房屋拆遷安置資格認定。 1.工作職責。村(社區)為房屋拆遷安置資格認定第一責任人,鎮街為第二責任人,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為第三責任人。 2.工作步驟。 (1)鎮街和村(社區)會同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對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結構進行摸底調查,登記造冊,作為房屋拆遷安置資格審查的原始依據。 (2)縣自然資源局報縣征拆辦同意后,牽頭組織召開房屋拆遷安置預審會。預審會由縣征拆辦負責人、縣住保中心負責人、鎮街主要負責人、鎮街項目負責人、村(社區)支部書記等共同參加。集中會審結果作為安置資格認定結果。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須安排專人記錄。 (3)預審結果報縣征拆辦會審或備案后實施。縣征拆辦會審為終審。 (4)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對安置資格認定結果張榜公示,實施簽約。 3.安置資格條件。 (1)享受房屋拆遷安置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分〈支〉戶條件的可享受分〈支〉戶安置資格): ①房屋類別及主要特征符合附件5的要求; ②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合法的住宅房屋,對住宅房屋擁有所有權; ③《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戶口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④房屋現狀為“一戶一宅基地”,在征地紅線外集體土地上無其他房屋; ⑤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 或者曾經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經營權已依法轉讓,并履行了相應義務; 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給予安置的其他情形。 (2)符合公寓樓安置房保底安置條件的,被征地拆遷房屋主體面積(不含偏屋、雜屋、棚屋)須少于人均30m2 (安置房安置時保障人均30m2的安置資格)。保底安置僅指公寓樓安置房安置方式。其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以家庭為單位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口指標: ①沒有婚生子女(含收養)的合法夫妻; ②達到法定婚姻年齡的未婚青年; ③配偶一方戶口在外地的。 (3)享受分(支)戶安置資格須符合以下分(支)戶條件之一: ①拆遷戶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無住房的(其中一個子女必須盡贍養父母的義務,與父母居住); ②拆遷戶多子女,未婚子女達到法定婚姻年齡的(其中一個子女必須盡贍養父母的義務,與父母居住); ③拆遷戶屬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家庭的; ④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1年前辦理離婚,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分割協議,對房產擁有所有權,戶口仍在本地且在其他集體土地上無住房的。 三、落實征地拆遷獎勵補助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協征費、工作經費、誤工補助等支出的審核和下撥。以項目征地面積、拆遷戶數、交地時間、工作任務完成進度為考核指標,綜合算賬,分期付款。省市重點項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協征費。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鎮街和村(社區)給予協征費,凈地交付后結算。協征費作為村(社區)的集體積累和鎮街及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性經費補充。 協征費標準:鎮街每畝2200元;村(社區)每畝1200元;自然資源所每畝150元。 (二)工作經費。對實施和參與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及鎮街給予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按凈地交付面積和拆遷戶數計算。 工作經費由縣自然資源局、鎮街會同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統管和使用,專項用于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支出。工作經費不足的,鎮街可用協征費補充;對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在工作經費中列支。征地拆遷一線工作人員補助發放按省市縣相關文件執行。 征地工作經費標準:縣自然資源事務中心每畝300元,鎮街每畝800元。 拆遷工作經費標準:每拆遷1個基本戶,給鎮街工作經費10000元,對拆附不拆主的工作經費另行計算。 (三)誤工補助費。對直接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村(社區)居民代表等有關人員,按規定給予誤工補助費。征地誤工補助費按每畝600元的標準計算,住宅房屋拆遷誤工補助費按每戶600元的標準計算。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參照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協征費和工作經費不能用于誤工補助發放。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強化協調配合。縣征拆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建立征地拆遷安置議事協調制度,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重大疑難問題。 (二)強化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縣征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組織評審團,對拆遷房屋結構類型、裝修裝飾和附屬設施類別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后作為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計算依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開展項目結算。省、市、縣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化資金管理。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特殊問題及疑難問題。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支出。 (四)強化政策執行。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縣自然資源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強化騙補處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強化責任追究。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2.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3.在征地拆遷實物量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4.違反本通知前文禁止性規定,違法辦理相關手續的; 5.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五、嚴明實施時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澧縣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縣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開始組織實施的,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縣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未進入實質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 1.青苗、地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doc 2.葡萄園青苗及種植場所設施包干補償標準.doc 3.花卉苗木搬遷包干補償標準.doc 4.水產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包干補償及動物養殖轉.doc 5.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doc 6.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doc 7.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doc 8.住宅房屋拆遷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doc 9.征地房屋拆遷的其他補助標準.doc 10.地上其它設施補償標準.doc 澧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來源:澧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