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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監察、信訪、法制、公安、文廣體育、工商、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因項目建設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房屋征收部門審核: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買賣、交換、析產、贈與、抵押、典當和租賃等; (四)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大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或分戶的除外; (五)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工商、公安等部門和公證機關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或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可采取調檔方式進行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和擬實施時間、簽約期限;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等情況; (四)補助和獎勵辦法及標準; (五)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其他需要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發改、規劃、國土、法制、信訪、房屋征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擬征收范圍內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房屋超過150戶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規劃、國土、房屋征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信譽好、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具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全部被征收人一致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協商選定;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選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規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登記簿記載,或者根據本辦法規定認定的房屋性質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應當由除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評估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權屬資料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評估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附屬物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解決安置的,在房屋價值補償的基礎上,再按該補償價值的10%給予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共同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也可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對于按協議租金租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對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照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于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三十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區僅有征收范圍內一處住房,其房屋價值補償(不含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低于本市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標準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和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擬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先將其住房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購買國家設計規范最小戶型面積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獲得征收補償后仍然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廉租住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優先保障。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次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人之前;同為被征收人的,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三十三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評估價格乘以剩余年限率計算補償,評估價格為房屋重置價格加上裝飾裝修、附屬物評估價,剩余年限率按照剩余年限除以批準年限計算。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房屋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按下列辦法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付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其過渡期付給臨時安置費。過渡期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調換房為多層的,臨時安置一般不超過24個月。調換房為高層的,臨時安置一般不超過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載明的過渡期限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七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登記證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將非經營性用房用于經營,在征收時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可以結合實際營業年限按照適當比例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轉交原發證機關進行注銷或變更。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因房屋征收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等相關信息資料的,國土、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考核。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及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所購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等部分的契稅,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契稅征收部門核減;超出被征收房屋價值部分的契稅,由被征收人繳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有關部門不得強制拆遷。 來源:句容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