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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人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杭州市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比不得超過40%、安置補助費不高于6萬元/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員參保或重新安置生產生活的補助。 三、征地區片范圍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區片分布圖為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對相同區片內被征土地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對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60%計算。 五、全市征地區片分為一級至九級。其中,一級至四級征地區片的安置方式分為開發性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行政范圍內非撤村建居村(經市政府批準實行開發性安置的建設項目除外)以及申請采取貨幣安置的撤村建居村,執行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其他情形執行開發性安置的補償標準。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員數量按照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畝耕地和其他農用地面積上的農村村民數量乘以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計算。 七、被征地人員應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新)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相關資金的籌集方式。 八、各區、縣(市)政府要對本轄區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實施情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有關單位及鄉鎮(街道)、村(社區)不得擅自降低補償標準,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如發現上述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市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各地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工作;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十、2023年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杭州市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按本通知執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20〕70號)同時廢止。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附件 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萬元/畝
備注:杭州市征地區片分布范圍以《杭州市征地區片分布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