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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為規范我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滄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同時參照滄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任丘市范圍內確需征收集體(國有)土地的,因征收集體(國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二、征地補償方式及標準(不含宅基地 征地補償嚴格按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區片價格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按被征土地的區片價格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積計算,一次性全額撥付(含村內街道、胡同等)。有關鄉鎮、街道、村、單位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三、征收主體和實施單位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資規局”)為集體土地征收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單位,工程用地所在鄉(鎮)、街道為具體征收實施單位。 四、土地及房屋權屬的認定 被征收的集體土地房屋合法性質由資規局牽頭,會同農業農村局及相關鄉鎮、街道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書面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和所屬鄉鎮、街道調查、認定。違法建筑的認定由相關部門會同相關鄉鎮、街道、村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一)農村宅基地補償面積認定 依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 定》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要求,村民宅基地符合規劃用途、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地權屬無爭議,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確認宅基地補償面積。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補償。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批準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處理后,可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補償。 1987.1.1—2009.12.31期間,村民建房超過規定標準的,按不同建房時間依法處理(處罰)。其中:村民建房發生在1987.1.1—1998.12.31期間的,農民無異議,權屬無爭議的,依法落實處理(處罰)措施;村民建房發生在1999.1.1-2009.12.31期間的,農民無異議,權屬無爭議的,依法落實處 理(處罰)措施;所占土地為耕地的,兌現補償前應扣除村民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 2010年1月1日至今,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實際占地面積低于或等于現行河北省規定單處宅基地面積限額的,按實際占地面積認定補償面積,實際占地面積高于現行河北省規定單處宅基地面積限額的,按現行河北省規定單處宅基地面積限額確認土地補償面積,多出的土地不予認定。 村民無合法手續占用地類為非建設用地建房的,按照任丘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被拆遷戶宅基地權益補貼的意見》(任政發〔2018〕11號)文件認定。所占土地為耕地的,兌現補償前應扣除村民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 村民建房無合法用地手續或雖有用地手續但存在宅基地證、審批檔案、實際占地不一致,如少批多占、有證無檔或宅基地證載面積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等情況,按照不同建房時間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處理(處罰)后,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確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分戶條件,經村內公示無異議 的給予補償,每戶(包括分戶)對應的宅基地補償面積不超過河北省現在規定單處宅基地面積限額。 村民建房時間由村“兩委”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公 示后予以認定。 (二)鄉鎮企業、國有土地出讓、占壓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補償等情況,由資規局出具認定意見 鄉鎮企業占地戶具備部分用地材料,因歷史原因致使行政機關行政審批程序與檔案資料或證件有瑕疵,無其它不予補償情況存在的,參照同類合法用地予以補償。 對欠交國有土地出讓金且不應解除供地合同的占地戶,補償時扣除應交納的出讓金、滯納金及合同約定的其它應交款項等費用。 合法使用土地在先,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確定在后,且政府對 道路紅線內部分未支付過征收補償費,因繼承等原因辦理過戶手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在登記面積內扣除的紅線內部分應給予補償。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住建局牽頭,被征收土地房屋合法性質由實施單位會同資規局、相關產權單位進行認定 五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按認定的合法面積自行選擇。 (一)住宅征收補償安置 1.集體土地上住宅補償 (1)貨幣補償方式 市區內被征收房屋屬集體土地上住宅的,認定的合法宅基地 面積按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市區外被征收房屋屬集體土地上住宅的,認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積按照市區外樓房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補償。 (2)產權調換方式 市區內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認定的合法宅基面積1:1進行置換。被征收人在市政府提供的房源內自行選擇安置房,結合安置樓房位置不同樓層不同另行結算。市區外被征收人選擇 產權調換的,按認定的合法宅基面積1:1進行住宅樓安置補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其它附著物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補償。 2.樓房補償 (1)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屬商品住宅小區內的樓房,由評估公司對合法面積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給予貨幣補償款。車庫、儲藏間按合法面積評估給予貨幣補償款。室內裝修按評估價格補償。 (2)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認定的被征收樓房套內建筑面積1:1進行置換,室內裝修按評估價格補償。車庫、儲藏間按套內建筑面積1:1進行置換,無法滿足置換條件的,按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置換房(車庫、儲藏間)面積超出征收面積或不足征收面積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以市場價互找差額。 3. 對被征收人給予搬遷費和過渡補償費。搬遷費標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平米;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建筑面積24元/平米一次付清。過渡補償費標準:平房按認定的合法宅基面積每月6元/平米計算,樓房按建筑面積每月12元/平米計算。 過渡期限具體如下: 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補償費。選擇期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簽協議后實際搬家完成時間開始計算,過渡期截止時間以通知領取安置房鑰匙日延期3個月為截止日。選擇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補償費。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補貼。 4.征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房屋合 法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按規定購買后作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如因無法找到原房主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房改手續的,應在補償款中扣除房改費用后對現房主進行補償。同時公有住宅房屋簽訂補償協議時按 照住房成交價的1%補繳土地收益金。 (二)企業征收補償安置 1.對認定合法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企業,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按評估價格補償給產權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所有權集體。 2. 國有出讓商業、工業、企業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規模以上企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支持政策的企業可選擇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方式:按照市場價格評估補償。 (2)產權調換方式:按市場評估價格等價值置換,根據建設用地指標具體安排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資規局拿出可行性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協商工作不影響征收搬遷工作的進行。 3.資產評估補償。對經認定有合法占地手續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對搬遷后生產加工設備和部件不能再使用的,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補償;對搬遷后可以使用的,經評估后給予搬遷、安裝和調試費。 4.搬遷費。按建筑面積12元/平方米計算。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可根據房屋的具體用途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其中,工業用房、營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合法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0%、6%、4%。 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4)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 6.生產經營者依法承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應當依照生產經營者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無約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將生產經營者的停產停業損失直接補償給生產經營者。 (三)村集體資產處置 本著置換提升原則,屬于村集體的房屋、水井等集體資產, 優先考慮置換提升,無法置換的,土地按照區片地價補償,地上附著物評估補償。 (四)國有劃撥地閑置不用的無償收回 正在使用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按評估價格補償,國有劃撥地按土地劃撥權益價格補償并收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國資辦進行處置,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華北石油礦區棚改項目的征收補償,需結合上級相關政策,在任丘市政府指導下依法實施。 六、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滄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滄政辦規〔2023〕1號)執行 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對于搶種、搶栽的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并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征地范圍內所涉及合法的電力、通訊和輸油、輸水、供熱設施,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評估價格補償 違法的由各產權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遷移。 (三)被征收房屋的有線電話、有線電視、有線網絡通訊、 空調、熱水器等遷移安裝費,按現行市場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七、征收優惠 每套安置房可按成本價配置1個車位,如安置小區建設了儲藏間,因儲藏間無法滿足一房一個要求,應按選房順序號選購,選完為止(商品住宅小區內的樓房安置中已置換車位儲藏間的不享受以上政策);沒有儲藏間的只配置車位。配置車位和儲藏間面積按照安置小區內平均面積,根據建設成本價找差。 對積極配合政府工作,按規定期限搬遷的,按被拆遷的合法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附著物的評估價格計算助遷費用。具體助遷費用標準為:一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議的,給予地上物評估款5%的助遷費。二是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騰空房屋并具備拆除條件的,給予地上物評估款5%的助遷費。 八 、被征收土地使用權收回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屬證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九、征收工作費用 項目啟動前,由市政府成立項目指揮部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財政部門應當給予工作經費支持。 十、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辦法由資規局會同住建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在項目專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施行 前,已經與被征地單位或個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來源:任丘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