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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為規范我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行為,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對集體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意見。 (二)基本原則。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堅持依法征收、合理補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工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簡稱“征收主體”)。 被征收土地所在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以下簡稱“實施主體”)。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管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監督和管理工作;發改、人力社保、公安、民政、財政、建設、農業農村、審計、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配合,確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二、征收程序 具體征收程序嚴格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2〕4號)執行。 三、土地征收補償及獎勵 (一)征地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實行包干補償,包干補償標準為1萬元/畝,按照征收土地面積一次性補償給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干統籌使用,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土地現狀調查成果和政策處理情況補償給相應的所有權人。如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包干補償標準低于實際評估補償數額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費用按照評估結果支付。上述補償方式可兩者選一,不可混合選擇。 (三)墳墓遷移補助。由實施主體按照節地生態安葬原則組織實施,可選擇采用以下兩種方式補助:1.采用包干方式:按每座5000元的標準補助到村集體,由村集體負責政策處理。2.按搬遷費和建設費分別進行補助。搬遷費單穴補助1500元,雙穴補助2000元,多穴補助2500元。建設費每座補助3000元。 (四)其他補償。按照征收土地面積,以征地區片調節補償價格予以補償(詳見附件),用于支持發展村集體經濟。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對補償價格適時進行調整。 四、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 (一)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補償、臨時安置費補償和停產停業補償等。 1.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按照合法產權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給予征收補償。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以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內容進行認定;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由實施主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產權認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評估結果應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2.搬遷費補償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點永康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費補償標準執行。選擇房屋安置的,搬遷費按2次補償。 3.臨時安置費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點永康市住宅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執行。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不計算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安置,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自房屋通過騰空驗收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或安置土地后,再加6個月計算。超過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安置到位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安置,征收主體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4.征收從事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規定的補償費,應當向實施主體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實施主體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二)房屋征收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騰空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簽約獎勵和騰空獎勵;被征收房屋未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騰空驗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簽約獎勵和騰空獎勵。 1.簽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原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分階段分梯次進行獎勵,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400元/平方米。 2.騰空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交付鑰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結構破壞,門、窗齊全,水、電、管線保持原樣,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的,分階段分梯次進行獎勵,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2萬元/戶。 (三)安置補償政策。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以戶為單位,將其征收范圍內外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后進行安置。安置方式分為水平套房安置、貨幣安置、垂直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安置。 1.水平套房安置。水平套房原則上由鎮(街道)結合異地集聚安置區統一建設,安置用地性質為國有出讓。被征收人可以根據確定的安置權益面積選擇水平套房。 (1)安置權益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計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1:4.5計算安置權益面積;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2計算安置權益面積。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積在8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1:4.5計算安置權益面積;建筑占地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2計算安置權益面積。 經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按以上標準計算的安置權益面積部分,按2:1計算安置權益面積。 (2)經合理分家析產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為唯一住宅,且該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小于宅基地審批人口限額面積的,可按人口限額面積予以補足計算安置權益面積。 2.貨幣安置。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房地價值予以補償。 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補償款=房地價值×4;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補償款=房地價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00平方米×4+房地價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出100平方米部分面積×2。 房地價值包括房屋價值和土地價值。房屋價值按經產權登記或認定合法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計算,土地價值=擬拆遷房屋所在地塊現行基準地價的住宅用地級別價×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 被征收人可選擇在貨幣安置基礎上轉換為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額=貨幣補償金額×房票獎勵比例,房票獎勵比例和使用按照其相關規定執行。 3.垂直安置。由實施主體根據規劃統一安排,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報批、自行建設,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安置用地不得安排在《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適用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垂直安置用地為國有劃撥的,不得辦理國有出讓。 (1)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一戶一宅、限額面積”原則,按照宅基地審批面積標準進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出安置限額面積的,實行有償退出,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補償款=房地價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出安置限額面積×2。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選擇安置限額內部分面積(小于或等于20平方米)自愿退出,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補償款=房地價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自愿退出面積×2.4。 (2)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房以自然間為基數進行分階梯安置:4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40平方米;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6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80平方米;超過80平方米的一律按80平方米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補償款=房地價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積×超出80平方米部分面積×2。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通過分家析產的方式取得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款項結算。包括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征收獎勵、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安置房房款等結算。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驗收的,在協議約定時間內支付相應款項。 水平套房安置的,安置房房款按安置權益面積收取住宅用地綜合成本價(包括建安成本、土地出讓金等)。因戶型關系超出安置權益面積,超出部分的房款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收取;因戶型關系不足安置權益面積,不足部分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2.垂直安置用地可由實施主體按安置土地面積收取土地開發費用。 3.安置地塊的政策處理、土地平整、配套設施建設等工作由實施主體負責,其費用由項目業主或做地主體承擔。 (五)其他事項 1.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圍的補償安置按照《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執行;涉及集體工業用地的補償安置按照《永康市工業用地收儲暫行規定》執行;涉及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的補償安置按照《永康市農村宅基地取得和置換暫行辦法》執行。 2.其他非住宅類房屋征收,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應當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準。 五、附則 (一)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面積,給予實施主體每平方米10元的征地獎勵,用于征地政策處理和工作費用。對市級以上的重大項目,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征地政策處理工作的,征地獎勵可提高至每平方米20元,單個項目增加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鼓勵具有建設異地集聚安置區條件的鎮(街道),統一建造水平套房用于安置。水平套房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積每1萬平方米給予30萬元獎勵,單個立項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資金可用于鎮(街道)基礎設施建設或補充征地工作費用。 (三)工程建設所需的施工便道等需臨時借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征收實施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行為或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意見自2024年5月1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三年。《永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完善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價的補充通知》(永政辦發〔2014〕194號)、《永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政策的通知》(永政發〔2021〕31號)同時廢止。 來源:永康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