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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庭審直播:《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是否可訴时间:2019-11-04 【原创】 阅读 委 托 人:溫嶺市勞動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等 代理律師: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和雪蓮 被 告: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 庭審直播鏈接: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389153(點擊即可跳轉觀看) 基本案情 浙江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招商引資設立了長虹工業園區后,張先生、徐女士、王女士入駐長虹工業園區并且在該園區內經營多年。2019年7月2日溫嶺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溫嶺市人民政府關于澤國鎮長春路北側區域紅線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決定征收包括張先生、徐女士、王女士企業在內的土地。一個月后,2019年8月14日,溫嶺市澤國鎮三改一拆行動小組,向張先生、徐女士、王女士的企業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認定原告在院內搭設的雨棚為違法建筑,責令在10日內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過期不拆除的, 將組織強制拆除。 委托人均認為溫嶺市澤國鎮三改一拆行動小組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的權益,為了維護切身利益,委托了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和雪蓮律師。 通過和雪蓮律師調查之后發現,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三改一拆領導小組辦公室是被告設立的臨時機構,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走訪現場、詢問發現委托人企業均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所謂的違建是指企業空地上方的防雨棚。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三改一拆領導小組的限拆通知是制式文書,沒有認定違建的面積、位置等。 和雪蓮律師針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幫助委托人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 庭審中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第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二、被告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是否正確? 庭審中,針對焦點問題,被告澤國鎮人民政府辯稱:限期拆除通知書只是責令違法建筑當事人實行改正的一個行政行為,該通知只是起到一個告知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可撤銷性,因此該通知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關于焦點問題一,和雪蓮律師則認為:2019年8月,澤國鎮人民政府三改一拆小組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明確的限制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通知中明確,如果十天不自行拆除,那么被告則有權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在委托人起訴涉案通知后,被告依據該通知對委托人企業的防雨棚實施了違法強拆。涉案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雖然名為通知,實則等同于行政處罰決定。和雪蓮律師在庭審期間列舉出了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認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幾下幾種情況: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我們在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產生實質權利義務影響的,才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對原告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應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焦點二:和雪蓮律師認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通知認定委托人企業存在違法建設,但并沒有明確違法建設行為的時間、位置、面積等,也就是說被告也不清楚企業那里有違建,讓企業自己猜,企業認為那里有建筑,就自己拆那里,如果企業自拆的不對,十天后被告仍然來拆。這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該通知限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但并沒有經過調查、詢問、核實,更未告知委托人陳述、申辯等相關權利等,屬于程序違法。被告所依據的三改一拆文件作出限拆通知,是依據2013年文件精神而不是法律做出的涉案通知,2013年三改一拆的文件明確了是三年時間內,現在已過去六年,即使文件精神也不適用,更何況文件精神不等同于法律,不能做為處罰的依據,且庭審中被告未提供做出處罰的法律依據。 和雪蓮律師在庭審中認為,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的前提是該建筑已經被確認是違法建筑,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應當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在《城鄉規劃法》中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行政強制法》中對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上也有明確規定,在拆除違法建筑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況予以告知,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以及聽證權利。 庭審中還有一個亮點:和雪蓮律師首先說明本次限拆是一種變相逼遷,在已發布征收決定,確定征收范圍的情況下,再以三改一拆之名確定違建,明顯不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也就是說,在征收活動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對被征收房屋沒有登記的面積進行登記,可是原告的空院、搭建的雨棚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并沒有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也沒有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之后進行處理,在征收決定發布之后,被告是無權進行認定的。而且,和雪蓮律師抓住了具有針對性的問題,對被告實行的所謂三改一拆的任務提出了質疑,認為被告三改一拆行動小組的行為實質是以拆違的名義對在落實征收補償時對被征收人不予補償或是減少補償而做的輔墊,甚至是變相的逼遷行為,對于這種通知認定的權利義務應當被認定成違法。 在雙方舉證期間,溫嶺市澤國鎮人民政府在舉證無能、舉證不明確的情況下,竟將舉證皮球踢給了原告,試圖讓原告說出該涉案房屋的面積、位置以及具體情況,想蒙混過法官的眼睛。和雪蓮律師瞬間發現了被告澤國鎮人民政府的企圖,斬釘截鐵的回懟了對方,讓對方啞口無言。 短短幾十分鐘內的庭審,雖然被告澤國鎮人民政府代理人承認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和拆除大門、圍墻的主體是他們,但就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被告答辯意見仍然堅稱通知并不等于處罰決定,而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又不是庭審中所要討論的范圍,且僅就通知來說,只是過程中的準備行為,具有不可訴性,同時堅稱自己拆除的只是違法建筑,并未對原告產生實際影響,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最后,法官并沒有當庭宣判本案的結果,后續我們會繼續關注本案庭審直播的具體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