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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相關部門違法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進行了調查、認定,且最終確定為違法建筑,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對于必須要拆除的,也還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可實踐中,有的相關部門在確定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筑以后,在什么文件也沒有作出的情況下,就直接“霸王硬上弓”針對違法建筑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那么,針對違法建筑,相關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是否還有權利要求他們進行賠償呢?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雖然違法建設者有違法情形,但是其也有值得保護的相關權益。所以,相關部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直接以簡單粗暴的方式,針對違法建筑實施了強拆,導致該違法建筑材料,室內合法財產損壞,相關部門應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違法建筑被相關部門在未履行陳述、申辯、催告、強制執行等程序的情況下拆除了,當事人是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確認他們的強拆行為違法,并就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要求相關部門給予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就這條規定而言,國家保護的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不合法的利益或是違法利益,則是不予保護的。但不予賠償的前提是,相關部門采取的方式和程序都合法,反之,從立法的目的和利益衡量來看,則需要予以賠償。 那么,如何對違法建筑被違法強拆之后的賠償范圍進行確定呢?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應當對違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規定:“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案件中,相對人表明仍需要使用建筑材料的,行政機關負有返還義務,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違法,并要求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但是違法建筑上的附屬材料屬于合法財產,并且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所以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之前并沒有就該材料進行保護,那么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全部予以損壞,或者說是拆除之后不予返還,甚至是故意損壞等,那么從原則上來說應當是要進行賠償的。 二、違法建筑中的其他合法財產。 除了要對建筑材料進行賠償之外,如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還損壞了當事人家中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電視機、冰箱、空調、衣櫥、餐桌、沙發等等這些家電、家具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那么,相關部門也是要予以賠償的,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需要對違法建筑內的所有物品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可是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相關部門為了省事,會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拆除,這自然就會導致當事人家里的其他合法財產被損毀,所以,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是無可厚非的。當然了,如果在合法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對違法建筑內的其他合法財產造成毀損的,相關部門同樣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一旦發現相關部門未按法定程序實施拆除行為,那么馬上要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是馬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