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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專業律師:在拿到評估報告后如何審它的合理性呢?主要通過以下五點一、評估機構是否是由自己協商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之前,首先需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遠定評估機構,也就是說,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機構只能是由被征收人自己決定,征收方沒有權利決定評估機構。 但是實踐過程中,很多征收方會直接剝奪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自行選定對自己有利的評估機構,而且有好多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還有這一項權利。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后,一定要馬上進行審查,看看出具該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是否是自己選定的,如果不是,那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二、評估報告是否有按時送達 一般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之后,需要在一年之內轉交給被征收人,而且從原則上來說,評估報告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評估報告是在什么時間送達給自己的,如果是在一年之后,甚至幾年之后,那么此時,倘若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較大的變化,就會對自己非常地不利,這點大家一定要格外注意。 三、在評估過程中是否有考慮到影響房屋價值的各種因素 另外,對評估報告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時也要看評估機構是否有考慮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各種因素,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時間、新舊程度以及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在評估過程中,如果評估機構并沒有考慮到占地面積或是建筑時間,甚至是房屋用途,就直接作出評估報告這顯然是對被征收人不利的。 其次,集體土地征收中,在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時,還要將房屋附帶的院子納入在評估范圍內,這點是很多征收方常容易忽略的,也是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常容易忽略的一點。所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后,一定要看評估報告中確定的面積是否包含院子的面積,如果沒有,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評估方式是否有利于自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師要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他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被征收房屋是正在建設的,則可以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住宅性質,那么從原則上來說選擇市場比較法是對被征收人較為有利的,如果是經營懷用房,比如小商鋪、工廠、企業等,那么選擇收益法是對被征收人較為有利的,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評估過程中,一定要問清楚評估機構是選擇的哪一種方式對自己家進行評估的,如果發現是不利于自己的評估方式,那一定要提出來,或者說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后,一定要看最終評估的價格是否有利于自己,如果明顯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就需要針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五、房屋評估必須要實地 最后一點,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應當要安排評估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看,調查被征收房屋的狀況,拍攝能反映出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并就實地查勘記錄登記表上與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一同確認蓋章。 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實地查勘、調果房屋的情況,就出具的評估報告,很顯然,這樣的評估報告一定會對自己的利益產生巨大的影響,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評估報告以后,若自己壓根就不知道評估機構人員有來家里調查房屋的情況,且自己也沒有在調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那么,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針對該評估報告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申請復核、鑒定之后若評估報告結果仍然沒有改變,則建議大家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