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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簽訂拆遷協議后,征收方違約、毀約,不履行補償職責怎么辦?房屋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需要將所有約定的好事都明確在書面協議上,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然而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會擅自毀約、違約,甚至耍賴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我們常見的就有,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或是又被要求重新簽訂協議等等。那么,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擅自毀約時應當要怎么辦呢?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拆遷協議的性質,被征收人是應該提起民事訴訟,還是應該提起行政訴訟 在遇到相關部門拒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時,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不知道,應當要提起什么訴訟,有的人認為應該提起民事訴訟,有的人則認為應該提起行政訴訟。對此,這里凱諾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屬于行政協議,倘若相關部門毀約、違約不按時履行自己的補償義務等,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繼承履行補償義務,并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那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指導案例中指出,行政機關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并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逾期安置期間的違約賠償責任。 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只要廣大被征收人針對相關部門的違約、毀約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通常都應當會依法受理,并依法判決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當然了,實踐中征收主在補償落實方面,不光會存在毀約、違約等情形,實踐中,有的還會以各種理由或是借口,將被征收人已經簽上字的補償安置協議又拿回去在上面擅自涂涂改改的,變更、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對于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同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可能會結合實際的情況,判決征收方繼續履行補償協議義務,當然了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要求改變補償方式,比如協議中約定的是在12個月內交付安置房,但是在這個期間,相關部門并沒有兌現自己的約定,此時,被征收人則可以要求以貨幣的形式對自己進行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在此期間因征收方毀約給自己帶來的一切違約賠償損失。 其次,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行政協議糾紛的起訴期限 無論是什么樣的糾紛,它都有一個具體的起訴期限,并不是被征收人想什么時候起訴就能什么時候起訴的。行政協議糾紛也是一樣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關部門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補償職責時,一定要在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避免自己的補償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