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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違法建筑能直接拆除嗎?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就現在而言,許多廣大老百姓遇上征地拆遷后會對每個階段中的每個細節都會格外地注意,包括征收前期的補償工作,房屋評估階段,房屋調查階段等等。事實上,這些階段也是最容易出現漏洞,最容易出現糾紛的,稍微不注意,錯過對一個細節的審查,都有可能會致被征收人拿到不合理的補償,尤其是在補償安置階段。 不可否認,補償安置是每個被征收人都十分關注的一個階段,比如從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等等,這些都與咱老百姓有很大的關系,但就補償安置方案而言,廣大被征收人則是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意見(不過,需要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也就是說,實踐中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要求征收方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這種情況只發生在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有異議的情況下),只不過從老百姓反映的來看,想讓征收方就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甚至提高補償標準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所以,這就導致被征收人日后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 補償不合理,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征收人的權利,只不過,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然就又會導致征收工作停滯,所以實踐中,極個別的征收方就會為了盡快拿到土地,想出各種辦法或是套路來達到最終的征收目的。 我們常見的就有直接將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且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其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繼而依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相關部門僅依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就能直接拆除房屋嗎? 答案顯然是不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