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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拆遷協議被拿走,是否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房屋拆遷協議是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必須要簽訂的一份書面文件,有了該書面文件,一方面可以督促征收方依法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一方面也會讓被征收人手里有一份保障。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的書面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要有具體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朝向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按理說,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應當要雙方各持一份才合理,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手里要有一份協議原件,征收方手里要有一份協議原件,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會拿走全部的拆遷協議,被征收人手里連一份協議復印件也沒有。 近日,湖北武漢的張某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其線上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時候被征收了,經過幾次談判,雙方就補償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就相關的事宜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由于當時只想著相關部門既然都已經答應了自己提出的條件,并且就條件也明確在了協議里,所以,就沒有多加考慮,直接在補償安置協議上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本以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相關部門會給予自己一份協議原件,但是讓自己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竟然以要拿回去審查,拿回去蓋章等為由將所有的協議原件都拿走了,也不讓自己拍照、錄像。 張某知道手里沒有協議原件會對自己非常不利,所以,在此之后張某一直找機會去相關部門索要補償安置協議,但相關部門均都以各種理由搪塞自己,拒不將協議交出。現在,拆遷協議中約定的支付補償款的期限已經過了,目前張某想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手里沒有補償安置協議原件。 那么,當相關部門拒絕交出已經簽訂好的補償安置協議,且同時已經過了約定支付補償款的期限時,作為被征收人要怎么辦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告訴大家。 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將簽好字的補償安置協議全部拿走,那么,凱諾律師在這里建議大家盡快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尤其是在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已經屆滿時,一定要馬上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與其他相關的征地拆遷文件一樣,也屬于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文件,同時也是一份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公開。 另外第二十一條還明確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從上述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產生的文件,只要是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相關部門均應當公開,包括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復以及拆遷協議等其他相關的文件。 因此,當征收方將所有簽好字的補償安置協議都拿走之后,若日后相關部門沒有按時履行自己的約定,沒有將補償款支付到位,或是交付安置房等,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索要這一份文件,這是廣大被征收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