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宅基地拆遷律師:宅基地拆遷有幾種補償方式?隨著城鎮化不斷地建設,不少城中村或是宅基地上房屋都被納入在了拆遷范圍內。說到拆遷,那必然就與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我們律師一直在強調,無論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宅基地上房屋拆遷,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實施征收,落實具體的拆遷補償款,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等等。 所謂的知情權,就是征收方需要將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一些文件事項,以便于被征收人知曉的方式告知大家,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等事項。而選擇權就是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事實上,在拆遷中,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并不是由征收方來確定的,如果由征收方來確定,就是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的行為。 另外,在選擇權上,除了上面一種之外,廣大被征收人還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宅基地上房屋拆遷,首先被征收人是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其可以從宅基地遷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方式中任意選擇,征收方沒有權利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也不可以剝奪被征收人這一選擇權。因此,實踐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種理由就最基本的三種補償方式只提供了一種,那則是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的行為。 征地拆遷是一項重大的活動,涉及的群眾也特別地多,所以,若想盡快實現征收目的,就需要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選擇權。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相關部門需要結合房屋的實際情況,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過后,以現金(轉賬)的方式給予被征收人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安置房的面積、朝向等協商好之后,需要提供一套(或是多套,具體看房屋的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價值差不多的安置房,并結清調換差價。 這里需要額外提醒大家的一點是,產權調換并不是根據面積來進行的,而是根據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價值來計算的,如果被征收房屋位于城中村,土地價值較高,那么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價值也應要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差不多。 最后一種,也就是宅基地遷建,就是需要征收方再提供一塊宅基地用于被征收人建房,當然,同時還要給予被征收人建房用的補貼等。當然了,隨著土地的稀缺,這一補償方式能不能實現,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看,倘若提供宅基地的條件不允許,那么,被征收人也只能選擇其他補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