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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訴訟期內拆除房屋合法嗎?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或是借口侵害自己的權益,比如未將具體的征收程序履行到位,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等等,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征收人因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后,相關部門的征收行為也應當要暫時停止,只能等到整個訴訟終結,那么,其才可以開展征收工作。換句話說就是,當被征收人針對相關部門未批先占、未批先建、未拿到補償就實際占用土地的行為已經正式啟動了法律程序之后,相關部門應當要暫時停止征收行為,要想拿到土地,只能等到相關的法律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以后。 然而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卻急不可耐,在當事人已經提起了相應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還針對被征收人進行各種施壓,比如斷水、斷電,阻斷被征收人家的通行道路,或者說是,又以口頭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威脅,強迫被征收人簽字,搬遷等等。 當然了,我們最常見的還并非是這幾種違法行為,而是對被征收人危害更大的強拆。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實現最終的征收目的,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已經針對征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拋置腦后。 那么,在被征收人已經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之后,相關部門是否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凱諾律師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史某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其在當地擁有一處合法的房屋,后來當地啟動了相關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準備對史某所在的村莊進行棚戶區改造。史某對遇到棚改內心是非常高興的,其認為,通過棚戶區改造自己家也可以改善一下居住環節,提高生活質量,所以,史某與家人是非常支持的,且也非常積極地配合著相關部門的征收工作。 可是在具體的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史某對補償標準有著不一樣的看法,史某認為,如果按照相關部門現在制定的補償標準對自己進行補償安置的話,那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還不如現在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說,現在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只會越拆越窮,因此,史某就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同時也沒有搬遷。 本以為在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相關部門會提高補償標準,但讓自己與家人都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這種行為,不僅沒有使補償標準有所提高,反而還讓相關部門非常地不滿。相關部門為了讓史某盡快搬遷,便多次對史某進行騷擾。 針對相關部門的不斷騷擾,史某并沒有妥協,而是其知道,這樣下去肯定更會對自己不利,所以,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史某等人經過一番查找,聯系到了凱諾拆遷律師團的專業律師,在與凱諾律師溝通之后,其大概知道了此次征收中存在的問題,隨之便與凱諾律師簽訂了委托合同。 可是就在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也就是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相關部門就針對史某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導致史某家里的家具等室內物品大量損壞。針對這種情況,史某沒敢耽誤一分鐘,馬上就此情況告訴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隨即就改變了維權策略。 隨即又針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進行了一番調查,并結合調查情況,凱諾律師指導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為違法。最終,經過凱諾律師的努力,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由此可見,在被征收人已經啟動了相應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是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即使其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只能等到被征收人這邊的訴訟程序完全終結,否則其在此期間所實施的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表達的是,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或是強征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啟動任何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如果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未獲得法院的準予執行裁定,或是被征收人還在訴訟過程中,那么,其強拆、強征行為一定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