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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評估在征地拆遷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被征收房屋最終的價值會被確定為多少,通常都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另外,集體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其價值一般情況下,也應當要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比如《濟南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中就明確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實施評估。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辦法確定房屋安置面積后,由區人民政府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場價格,經依法評估后予以補償。 相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來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單位在拆遷中會產生巨大的利益。因此,在此過程中,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房屋拆遷評估中,一旦發現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有漏洞,有違法違規的情形,比如評估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評估人員未實地調查等等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向有關部門反映。 一般情況下,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應當要實地調查,同時還要選擇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評估方式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方式主要有四種,第一種是市場比較法,第二種是收益法,第三種是成本法,第四種是假設開發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也就是說,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主要通過以上四種方法來確定,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性質為住宅,一般評估方法應當為市場比較法,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性質為經營性用房,評估方法應當為收益法,對于征收范圍內正在建設,還沒有建好的房屋,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成本法來進行評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