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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哪些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是廣大老百姓都非常熟悉的一個部門,其可以說是掌管著村里所有的事項,即與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事項,都會經過村委會之手,而且,農民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問題,也會第一時間去村委會解決,尤其是與土地相關的問題,所以,在農民老百姓的眼里,村委會有著很大的權力。 但其實,凱諾律師今天要在這里給大家普及一下,村委會只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并不是行政機關,一般其的權力也僅限在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村民提出來的意見、要求,辦理村里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如土地承包問題,鄰里鄰居之間出現的小矛盾,協助相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等等。 對于本村土地涉及被征收的,村委會也只能扮演輔助的角色,協助征收方完成征收工作,其并沒有組織開展土地征收的權力,而且許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村委會也是不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的,而是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以少數服從多的方式確定。根據《村民自治組織法》中的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那也就是說,村集體經濟所得的收益以及相關的補貼、補助費的標準,還有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等等,這些都關系著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會在擬定好相關的方案之后,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都認為該分配方案沒有異議,或是對其他相關的方案沒有異議,那么,村委會才可以按照該方案中的內容實施。 如果絕大多數村民都對相關的方案不滿意,比如說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認為需要再進行修改等,那么,村委會就不可一意孤行,堅持按照該分配方案中的內容進行分配,否則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