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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這五個權利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一定要知道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知道自己家房屋或是土地被征收以后,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了解具體的征收程序是什么?補償標準是什么等等。 當然了,也一定要知道自己在征地拆遷中享有哪些權利,這樣可更好地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究竟有哪些權利呢?凱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整理出了以下幾種。 1、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享有知情權,也就是征收方需要以書面的形式依法在征收范圍內告知廣大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主體、征收補償標準以及對土地現狀、房屋相關調查工作安排等事項,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知情權。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并沒有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土地征收預公告、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被征收人對征地拆遷一事一概不知,那么,征收方的行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其征收行為就不合法。 2、選擇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農民住宅的,采取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及提供宅基地遷建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另外再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 上述內容直接告訴我們,被征收人有選擇補償方式,評估機構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給被征收人的,所以,倘若征收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或是以政策規定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那么這就是不合法的,站在法律層面來講,就是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的行為。 3、提出意見、聽證權 另外,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還依法享有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對此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部門召開聽證會的聽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申請復核、鑒定權 對于收到的評估報告,如果被征收人認為結果不真實,無法反映出房屋真實的價值,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也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益。 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并沒有告知當事人這項權利,導致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就評估報告申請復核或是鑒定,那么征收方的行為同樣也是不合法的。 5、投訴、舉報權 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接到舉報、投訴后,相關部門如果沒有第一時間核實并處理,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在征地拆遷中遭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