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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遷律師:農村房屋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是什么?征地拆遷與國家的發展,其實有著必然的關系,且也是必然趨勢,比如說一些基礎性的建設項目,像修建公路、修建鐵路以及能源、水利工程等等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項目。不過,說到征地拆遷,那自然就會涉及到咱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與廣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了。 因此,無論是什么樣的建設項目占用老百姓的耕地或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房屋,都需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程序推進,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以及選擇權等等。 其中選擇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選擇權體現在評估階段。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征收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抽簽等方式確定。 但實現中,有的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還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評估機構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由征收方選定,有的雖然告知了被征收人這一權利,但在此過程中卻進行各種干擾。 對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自己協商選定的,征收方無權干涉,也無權直接選定評估機構,如果在對房屋進行評估時,發現評估機構并非是自己所選定的,甚至不知道房屋價值還要經評估機構這一程序,直接評估機構上門才知道,那很明顯,是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需要馬上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個選擇權體現在補償方式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中,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在土地征收中,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見,農村房屋在遇上拆遷后,征收方需要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等方式來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而國有土地征收中,也是需要提供產權置換及貨幣補償,或是兩種相結合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也就是說,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中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就提供宅基地建房、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等這三種方式任意選擇,卻自主決定,征收方無權干涉,無權決定被征收人應該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