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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律師: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對被征收人有哪些不利?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總會有一些沒有手續的房屋或是手續不齊全的房屋,房屋沒有審批手續,或是手續不齊全自然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后,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需要組織人員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摸底,尤其是未經登記的房屋(即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房屋,包括有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這是必須要有的,在弄清楚房屋的始建年限、建筑面積,以及未辦理房屋審批手續的情況后,房屋確實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征收方就可能會將此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就會非常地不利,主要有兩點,一是拆遷補償低,二是房屋可能隨時保不住。 不過,話又說回來,違法建筑的認定可不是那么簡單的,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應當在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而不是之后。可是實踐過程中,絕大多數對違法建筑的認定都是在補償階段,也就是已經作出了補償安置方案,才將部分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且還是在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 我們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就會常遇到有當事人反映這樣的情況,前不久就有一位山東的當事人反映說,在自己家拆遷之后,因補償不合理,所以,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由于自己家的房屋始建年限比較久,已經是二十多年前建的老房子,當初因村委會沒有強烈要求,便直接在宅基地上進行的翻建,后來拆遷了,可在其拒絕搬遷之后,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就組織相關人員將自己家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了,并且還針對自己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收到該決定書后,這位當事人覺得征收方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想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事實上,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是一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會產生極大影響的文件,無論相關部門在前期有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過摸底調查,只要收到該文件,那你便可認為房屋已經被扣上了違法建筑的帽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