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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羅征預公告〔2024〕10號臨羅征預公告〔2024〕10號 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現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現狀及權屬 地塊1:四至范圍東至傅莊街道中店子村土地、西至傅莊街道中店子村土地、南至傅莊街道中店子村土地、北至三元路,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傅莊街道中店子村。 地塊2:四至范圍東至梧桐路、西至銀杏路、南至傅莊街道東店子村、中店子村、西店子村土地、北至傅莊街道東店子村、中店子村、西店子村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傅莊街道東店子村、中店子村、西店子村。 地塊3:四至范圍東至雙福路(規劃路)、西至傅莊街道西北村、東北村土地、南至沂通路、北至傅莊街道西北村、東北村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傅莊街道西北村、東北村。 地塊4:四至范圍東至梧桐路(規劃路)、西至銀杏路、南至新能源汽車裝備片區生產路(規劃路)、北至振興大道,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傅莊街道東店子村、中店子村、東徐家林村、西徐家林村。 地塊5:四至范圍東至西中環路、西至義和路(規劃路)、南至羅莊街道后官戰湖村土地、北至振興大道,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羅莊街道后官戰湖村。 地塊6:四至范圍東至西中環路、西至義和路(規劃路)、南至羅莊街道后官戰湖村土地、北至金都路(規劃路),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羅莊街道后官戰湖村。 地塊7:四至范圍東至傅莊街道前官戰湖村土地、西至傅莊街道前官戰湖村土地、南至傅莊街道前官戰湖村土地、北至新連順路,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傅莊街道前官戰湖村。 地塊8:四至范圍東至園區一路(規劃路)、西至中盛路、南至沂冊路、北至山前路(規劃路),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冊山街道山前村。 地塊9:四至范圍東至通達南路、西至羅莊街道大山后社區土地、南至羅莊街道大山后社區、小山后村土地、北至雙龍路(規劃路),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羅莊區羅莊街道大山后社區、小山后村。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擬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塊1擬用于臨沂中石油昆侖能源有限公司臨沂市羅西-團林高壓天然氣輸氣管道工程配套傅莊中間站項目建設,用途為供燃氣用地;地塊2擬用于新能源汽車裝備片區生產路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用途為城鎮道路用地。 地塊3擬用于專精特新產業片區內工業項目建設,用途為工業用地;地塊4擬用于高端裝備制造片區內工業項目建設,用途為工業用地,上述地塊均位于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臨沂市羅莊區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批復》(魯政土字〔2023〕364號)批準的成片開發范圍內。 地塊4、地塊5、地塊6、地塊7擬用于高端裝備制造片區內工業項目建設,用途為工業用地;地塊8擬用于新材料產業片區內工業項目建設,用途為工業用地;地塊9擬用于物流園片區內工業項目建設,用途為工業用地,上述地塊均位于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臨沂市羅莊區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的批復》(魯政土字Q〔2024〕100號)批準的成片開發范圍內。 以上擬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臨沂市羅莊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及羅莊街道辦事處、傅莊街道辦事處、冊山街道辦事處擬于2024年7月24日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請本次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等單位和個人按時參加并積極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經通知仍不到場的,或者到場參加調查但不簽字確認的,將由參加調查的各方如實記錄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中,載明情況并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調查結果將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 四、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 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復》魯政字〔2023〕144號)批復的臨沂市羅莊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本次擬征收土地共涉及2個區片,其中II級區片每公頃補償150萬元;IV級區片每公頃補償105萬元。 擬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臨沂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魯自然資函〔2022〕5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擬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或工礦企業)的補償安置,按照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組及山東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同時予以發布。本公告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6日。 特此公告。 來源: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