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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又一重要決定公布!事關農村土地、農民權益近日,《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發布。該決定中明確指出,到2029年,也就是五年后,要完成本決定中提出的各項改革任務,這些任務中包括我們廣大農民老百姓最為關注的農村宅基地、深化土地制改革等問題。下面我們就結合該決定中的內容,來一起看看五年內都要完成哪些與土地相關的任務。 首先就是,農村土地承包到期之后會再延長三十年 目前,農村承包地已經實施了兩輪,而第二輪土地承包也即將到期,但是第二輪承包地到期之后,會再延長三十年,這一舉措也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而且這也意味著第三輪土地承包日漸臨近。 事實上,早在四年前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早就已經成定局。 不過,在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工作中,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 這里需要額外提醒大家一點,從《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長三十年,應該是直接延長,而不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打亂原有承包關系后重新分地。據相關人員介紹,延長土地承包,保持承包關系穩定是基礎,既是對農民切實利益的保障,也是農村經濟社會穩定的基礎。 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有老百姓遇到村委會以土地承包到期等為由,要將土地打亂重新分配,大家一定要注意,可以馬上向有關部門將此種行為進行反映。 其次,土地流轉不得違背農民意愿等 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簡稱三權分置,也是未來五年內的一項重要任務。想必大家都知道,三權分置的核心在于農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等三項權利可以分別歸屬于不同的主體,其中所有權是歸集體,承包權是歸農戶,而經營權從原來的承包經營權中剝離出來,歸于土地的實際經營者,包括經土地流轉而實際經營農地的經營者。也就是說,誰在利于土地種植糧食,那么誰就是土地的經營者。 不過,這里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一點,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土地流轉,也就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必須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土地流轉不得違背農民的意愿,不得損害農民的利益,流轉之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也就是所流轉的土地本來是種糧食的,在流轉之后卻用來搞開發等,這是不可以的。而且,農業農村部還在近日的相關會議上明確要求,嚴禁通過下指標定任務或者是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政績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會在未經自己同意,或是強迫自己將土地流轉給開發商等其他單位、個人時,廣大村民要盡快在就此問題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避免自己的土地權益被他人侵害。 再者,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在該決定中明確提出,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辦法。 實踐中,有的農村村民因工作等原因,會選擇進城生活,長年不在農村居住,有的甚至直接落戶于城市,所以極個別的村委會可能就會以進城落戶為由將該農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全部收回。 但其實,村委會不可以將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土地經營權等違法收回,更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按照現在的相關政策規定,即使村民已經進城落戶了,但只要戶內仍然有家庭成員戶籍在農村,該農戶與集體之間仍然存在著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承包的土地仍然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就不應當發生變化。 對于農村村民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明年5月1日起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就意味著,即使戶籍已經不在,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算進城落戶了,也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要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也就當然享有繼續承包本集體土地的權利。實踐中,村委會直接將這類村民的土地權益全部收回,顯然是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后,禁止利用農村宅基地建別墅和私人會館,禁止給退休回鄉干部職工分宅基地建房 另外,在該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也就是說,如果農村村民因工作等原因,已經長年不在農村生活生產,那么,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合法擁有的房屋是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來盤活利用的,通出出租、合作等方式享受更多的紅利。 但是決不允許將宅基地使用權賣給城鎮居民或是外村人,讓其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或是私人會館,同時也禁止以任何形式開口子,搞變通,給退休回鄉干部職工分宅基地建房。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只有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才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其是無權取得或是變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