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鳩江區江北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試行)鳩江區江北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劃調整后江北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蕪湖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房征辦〔2014〕78號)等相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區劃調整后江北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未登記建筑包括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和登記用途為住宅實際用途為商業的房屋。 第四條 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區住建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鳩江分局、區市場監督局、區城管局及相關征收實施單位組成,具體負責區劃調整后江北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一)區住建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對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包括對未登記建筑的權屬、面積、用途、建筑年代等有關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以及其他工作; 。ǘ┦凶匀毁Y源和規劃局鳩江分局負責認定未登記建筑的規劃、土地情況; 。ㄈ﹨^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認定未登記建筑的經營情況; 。ㄋ模﹨^城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各鎮依法查處違法建筑; (五)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對未登記建筑物建設年代、用途進行初步確認,出具初步確認的情況說明和處理意見,并配合其他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在開展入戶調查規定的時間內,被征收人應提供未登記建筑的批準手續,權屬來源或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納稅憑證等證明材料,并書面承諾對提供的相關材料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區工作小組在房屋征收啟動之前,由區住建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牽頭召集工作小組成員單位集中入戶對未登記建筑進行實地查勘,調查未登記建筑的狀況,拍攝反映未登記建筑內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 第九條 未登記建筑認定,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查。區住建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會同相關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年代地形圖(地形圖不全的,按照區劃調整后最接近日期的年代地形圖)對未經登記建筑組織調查登記和收集資料,并將調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匯總后,報工作小組。 (二)認定。工作小組根據調查登記結果和相關匯總資料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坐落、權屬、面積、用途、土地狀況、建造年代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和認定,出具認定意見。 (三)公示。認定意見應當書面送達被征收人,并在征收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十條 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對認定意見有異議的,在認定意見公示期限內,向工作小組提交證據和書面復核申請,承諾對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工作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內予以復核,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十一條 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處理 。ㄒ唬┓舷铝星樾沃,經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1.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批準手續并按其規定建造、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3.1990年4月1日至區劃調整前,經所在鎮批準且在規定期限內建造的無證建筑,參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補償時扣減相關稅費和辦證費用;超出批準建造時限的無證建筑,參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80%計算;自行建造的無證建筑,參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40%計算。 。ǘ﹨^劃調整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手續的無證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 。ㄈ┪闯^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ㄋ模┩づ、披等簡易結構設施,按照材料價值給予適當補償。 (五)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本著尊重事實、公平合理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登記用途為住宅實際用途為商業的房屋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1.1990年4月1日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按照改變用途的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2.1990年4月1日至區劃調整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按照房屋評估價格結合房屋用途改變時間與1990年4月1日和區劃調整時間之間的權重比計算。權重比=(區劃調整時間-房屋改變用途時間)/(區劃調整時間-1990),計算公式為: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房屋改變用途后評估價格-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權重比。 (二)區劃調整后改變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記用途計算補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本辦法由區住建局(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來源: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