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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征收補償標準誰說了算?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拆遷中,被征收人最在乎的就是自己最終能拿到多少的補償款,或是能拿到多少套拆遷安置房了。當然征地拆遷,作為被征收人想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補償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相信每一位被征收人都希望自己能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都希望通過征地拆遷來讓自己家的情況有所好轉,甚至實現一夜暴富。 但事實上,征地拆遷補償不是被征收人說了算的,也不是征收方想給多少就能給多少的,而是需要結合房屋、土地的實際情況,并通過評估機構評估來確定最終的補償價格,尤其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往往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于集體土地,其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則是按照當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其他的補償則是由相關部門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的情況來確定的。 只不過,實踐中,無論是土地征收中,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對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標準都會不滿意,總會認為補償標準無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或者是說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九條規定,所以往往會直接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然就會導致征收方無法正常開展征收工作,征收工期自然就要往后延期了。所以,此時征收方為了能按時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就會主動找被征收人協商補償,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對于協商補償一事會非常地抗拒,認為他們就是走個過場,并不是會有什么結果,所以便會直接拒絕協商補償。 但這里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利益,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很少有人會一次拿到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合理的拆遷補償都是協商得來的,就算日后我們提起了行政訴訟,我們訴訟的最終目的還是希望通過訴訟來爭取一個協商補償的機會,所以,大家在遇到相關部門主動找你協商補償時,萬不可一而再再而三的將其拒之門外,如果能在訴訟之前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那何嘗不是一件好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