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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以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負責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具體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南寧六景工業園區管委會是市本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或跨鄉鎮房屋征收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信訪、文廣體旅、教育、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稅務、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組織對全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在勘丈測繪、價格評估、法律服務等方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本市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列入征收計劃的項目,項目業主或者項目意向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審批、備案、核準文件或者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證明或規劃藍線圖和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實施房屋征收。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未列入征收計劃的項目,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擬訂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期實施房屋征收。 第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藍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預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 房屋征收預公告發布后,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房屋征收時不予增加補償,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本條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發改、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一般以合法登記為準。對房屋使用性質或者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二條 房屋情況調查中發現征收范圍內存在未經登記的建筑的,由自然資源、住建、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對違法建筑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調查認定結果告知被征收人。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征收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補償方式、過渡方式、補償安置標準、差價結算標準。產權調換基本情況、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和獎勵等內容。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和網上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證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文件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戶(包含二分之一,以房屋合法產權證計,房屋共有的計為一戶,下同)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舉行聽證會,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在聽證會召開15日前將召開時間、地點、聽證代表選取情況、聽證會出席人員等事項在項目現場內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如實記錄出席聽證會有關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并認真落實各項防范、化解、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本級財政、項目業主或相關單位應確保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 第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項目、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等,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項目概況,包括征收目的、征收依據、項目名稱等;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約期限; (四)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五)對征收范圍內單位、個人的約束行為; (六)獲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的方法、途徑、項目咨詢電話、 地點;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評估機構可以在報名期限內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無法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公司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組織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候選的評估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并通過公開報名的方式確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開選定的時間、地點和候選評估機構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的時間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和相關單位應當協助。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拒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入戶查勘、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及無利害關系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房屋分戶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房地產估價規范的相關要求,提供完整的分戶評估報告。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單位對分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并送達被征收人、單位。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按分戶評估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南寧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屬于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工礦企業房屋和其他集體房屋、私人自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只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其在住職工有部分產權的,經住戶申請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方式。 第三十條 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費用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一條 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并按規定結算差價。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騰空、交房的,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經協調仍拒絕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根據情況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后,可按征收預公告發布的時間作為價值時點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迎合被征收人的不當要求,采取虛假宣傳、承諾評估價格、給予回扣、詆毀他人抬高自己、虛假申報評估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違反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補償項目具體標準按照附件《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8年7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印發的《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橫政規〔20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附件: 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房屋補償 第一條對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補償。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房屋全產權調換 由征收人提供全產權房屋,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按規定進行產權調換,調換兩者面積不相符的按規定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 安置房在國有出讓土地上建設,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含公攤)的調換按照框架結構1:1.3、磚混結構1:1.2、磚木結構1:1進行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房屋土地同時收回不作補償。 按上述規定調換產權后,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兩者面積不相符的補差: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筑成本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筑成本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場價購買。小于的部分,按照建筑成本價支付給被征收人。 安置房建筑成本價格的確定由市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牽頭負責評估。 (二)土地產權置換補償 被征收房屋為私人自建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提供可用于建房的置換地,將被征收房屋用地與置換地進行產權置換,并對建構筑物進行補償。置換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類型為劃撥。 置換地面積標準: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積140(含)㎡以下的,可選擇置換地1塊;被征收房屋用地為140-240(含)㎡的,可選擇置換地2塊;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積超過240平方米以上的,可選擇置換地3塊。 執行該方式的,被征收房屋采取房地分開估價辦法,并根據經土地等級通過估價結算土地差價。 由于原集體土地已全部征收,導致原集體土地上房屋依法變更為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該房屋征收不適用本土地產權置換辦法。 第五條 經被征收人同意,可將已確權的自管成套公有住房向本單位職工(或職工配偶)承租戶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承租戶出售,在辦理相關房改手續并交納購房款(包括公攤面積房款)后,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視同有產權房屋給予補償。 第六條征收手續不全房屋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土地、規劃、建設批準手續均未取得的,不予補償。 (二)土地、規劃、建設批準手續不齊全,1990年4月1日以前的按評估結果的100%計;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建成的,按評估結果的85%計;2008年1月1日后建成的,不予補償。 (三)土地、規劃、建設批準手續齊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的,按評估結果的95%計。 (四)已下達違法建設拆除決定書,征收時仍未拆除的,不予補償。 (五)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加建、搶建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 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確定建造年份、結構和現狀用途的,由市政府組織住建、自然資源、所在鄉鎮政府等部門確認。 (七)房屋面積的確認 被征收房屋面積原則上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的面積為準;對未登記部分的面積,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也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測繪可以由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實施測繪作業時,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應在場,并在測繪前3日通知對方。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測繪人員入戶測繪作業。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屬拒絕給予入戶測繪的,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戶測繪的情況進行說明,并由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材料予以認定,作為估價依據。 (八)本條款涉及的手續不全房屋為住宅房屋時,可按上述確定的補償比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七條對因房屋征收而導致機器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機器設備凈值評估給予貨幣補償;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給予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補償。 機器設備的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由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每臺機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逐項評估,一般按照價值時點的市場價格評估;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按照重新購置成本結合成新率評估。 第二章其它補償和補助 第八條 房屋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計算房屋搬遷費。 (一)住宅房屋搬遷費(15元/平方米)及誤工費(每戶800元/次),均按2次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搬遷費(12元/平方米或以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調試及運輸的市場價格費用標準計算),按2次支付。 (三)非住宅簡易結構不計搬遷補助費。 (四)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遷的,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 第九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 征收住宅房屋的,應向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辦公、工業、酒店等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產停業停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付。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臨時安置房過渡的,臨時安置房按安置人口18平方米/人標準由政府提供,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臨時安置補助 1.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月或按人口每人350元/月補助。 2.補助時間: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個月。 選擇房屋全產權調換方式的,從被征收人騰空、交房之日起計付,至交付安置房后3個月止。 選擇土地置換補償方式的,從被征收人騰空、交房之日起計付,至交付安置地后10個月止。 (二)停產停業補助費 征收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辦公、工業、酒店和其它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從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至產權置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或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計算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如下: 1.商業用房(以實際經營面積計,不含配套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 2.辦公、旅(社)館、餐館、酒店: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工業、倉庫等其他產業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元。 第十條 人文關懷補助: 被征收人在本市內無他處正式住房,且屬于五保戶、孤老、孤兒、孤殘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給予每戶10000-20000元補助。 第三章獎勵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規定獲得獎勵,在被征收人按協議約定時間內履行清空交房義務后,再發放。 (一)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1.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簽約搬遷的,按以下方式給予房屋產權人一次性簽約搬遷獎勵: (1)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30000元。 (2)超出上述第(1)款規定時間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20000元。 (3)超出上述第(2)款規定時間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10000元。 2.公有住房簽約搬遷獎勵 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產權人認定,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在項目征收范圍現場公示7日無異議后,給予產權人和承租人(按租賃憑證計)以下簽約搬遷獎勵: (1)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元。 (2)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征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元。 (二)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時間內,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樓棟全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1.整單元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20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2.整棟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10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3.整項目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單元、整棟獎勵基礎上,再給予5000元的項目整體搬遷獎勵。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30%的給予貨幣獎勵。超出上述規定時間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給予貨幣獎勵。 第十三條 征收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辦公、工業、酒店等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可按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5%的給予貨幣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內,被征收人的子女義務教育階段需要入學、轉學的,其具有本市城區戶籍的適齡子女可自主選擇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購住房或實際居住地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入學或轉學,按地段內生源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第十五條 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征收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廣西南寧橫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