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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房屋拆遷怎么補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合村并居等項目被征收,但也有的農村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關部門劃在了征收范圍內,但納入在征收范圍之后,相關部門一直沒有被實際占用土地,多年以后,才再次啟動征收工作,那么此時應該如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呢?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體土地性質的話,那么一般被拆遷后,自然也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規定的程序來實施征收,且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的。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們之前也都有說過,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來進行補償的。一般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從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不過,雖然集體土地征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征收,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村房屋或是城市郊區的房屋拆遷就只能按照集體土地性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了,如果該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經在此次征收之前被早早地劃入在城市規劃區內,那么,一般情況下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而且,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曾明確指出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不僅如此,相關的裁判案例中也對此有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已經在好多年前就將征收地塊已經劃在了征收范圍內,但是并沒有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又或者說是當時只征收了部分房屋,又留下了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沒有被征收,但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該部分房屋的土地已經被劃在了城市規劃區域內,而且周邊也都建起了商業樓等,那么此時若想再征收該農村房屋或是土地,一般情況下則是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了。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仍然以集體土地性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那對被征地農民來說則是很不公平的,這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實踐征收中,如果有相關部門在確定征收范圍幾年后才正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話,那么倘若還按照以前的補償標準進行,或是還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進行補償,那則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