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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哪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在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雙方需要就具體的補償事項、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安置方式、臨時過渡方式、過渡費的標準、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地點、面積等等事項明確在書面協議上面。 但是實踐征收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卻以各種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階段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方面,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在征地拆遷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律師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總結出了以下幾點,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頭承諾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會為了加快征收進程,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往往會以甜言蜜語的方式試圖讓被征收人自愿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是口頭上答應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種條件,但前提是必須要簽訂協議,交房屋騰空交給自己。 極個別的被征收人一聽到征收方口頭上答應了自己條件,便興高采烈的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或是按照征收方提出的要求,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殊不知,此時自己已經掉進了征收方設好的圈套之中。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經常在答應被征收人條件以后,往往不會兌現自己的承諾,還會甩鍋給被征收人。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對于征收方口頭的承諾一定不要輕易地相信,避免讓自己墜入無底深淵。 其次,重要內容沒有體現在書面上的協議不要簽 一份合法的拆遷協議中,必須要包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的事項,如果拆遷協議中沒有該條規定中的內容,那么對于這樣一份拆遷協議,建議被征收人盡量不要簽訂,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損失。 再者,空白協議不能簽 我們從上一段內容中已經知道,房屋拆遷協議中需要有補償安置方式、具體的補償標準、發放補償款時間,交付安置房的具體時間等事項。可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卻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只會口頭答應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種條件,包括“你只要簽訂協議,先讓你選安置房位置”,或是“你只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會給予你比別人高的搬遷獎勵費”,并不將所約定的事項完完全全明確在拆遷協議里,拆遷協議上面什么內容都沒有,所有的內容都以空格來代替。 但是這樣的空白協議對被征收人來說非常的不利,很有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無論征收方說得再好聽,只要其所答應的事項沒有體現在書面協議上,只是口頭上承諾,便讓你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能不簽就不要簽,即使要簽,也需要將征收方口頭上的承諾以視頻的方式錄下來,留作用于證據。 最后,拆遷協議中必須要有違約責任 最后就是,拆遷協議中除了要有具體的補償金額、具體的補償方式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方向等之外,還要有明確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明確的違約責任,事后萬一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而協議中又沒有體現出,那征收方就會以協議中沒有明確的違約責任來說事。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協議簽訂階段,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對于征收方口頭上作出的承諾,一定要加以分析,若有問題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