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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還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征收補償安置的權益?隨著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在土地征收中總會出現這樣或是那樣的問題,如新生兒是否有補償安置問題,還未出生的胎兒是否有補償安置等等。那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胎兒是否可以獲得補償安置呢?下面我們結合部分地方的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哪些人才會被列入被安置對象。我們以酉陽自治縣為例,《酉陽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1、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以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3、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4、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人和義務兵、兒童福種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5、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6、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征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胎兒兩個字未沒有體現在可以計入被安置對象的范圍內的規定中,不僅如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同樣也沒有明文規定胎兒是享有土地補償權益的規定。 所以,實踐中,可能就會有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依據上述的法律法規從而不針對腹中的胎兒進行補償安置。但是胎兒就一定沒有權利獲得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補償利益嗎? 事實上并非如此。《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簡單點來說就是,胎兒利益保護的范圍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在生理上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是主要的,而承擔義務是次要的。胎兒存在于母腹之中,無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所以其作為民事主體所承擔之義務,除非來自繼承,殆無其他來源。 可是胎兒享受的權利是相當廣泛的,除了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按照后面這半句話來說就是,胎兒不光有繼承和接受贈與方面的權益,其也應該還享有土地征收方面的權益。 所以,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胎兒的權益應當要得到落實和貫徹。實踐中,如果村委會在補償安置過程中,以各種理由拒絕對胎兒進行補償,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也可以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