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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湘政辦發〔2005〕5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永政發〔2012〕26號)、《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13〕28號)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永縣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征地,指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合法取得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包括土地被征收人和房屋被征收人。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縣國土資源局為征地實施的程序主體,負責辦理征(轉)用地報批手續工作;負責項目征地(預征)范圍的確定;征地中做好實地丈量、地上附著物登記等工作;協調、監督征地安置補償資金的申請、劃撥和兌現;負責辦理縣國土資源局職責范圍內涉及征地的其它事項。 涉及相關鄉鎮為征地實施主體,牽頭制定具體項目征地工作方案;負責做好群眾思想宣傳及政策解釋工作;協助縣國土資源局做好用地報批資料中需行政村(社區)確認資料的整理和上報工作;協助國土資源局對征收集體土地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及丈量、登記、造冊;負責落實征地村組補償協議書的簽訂和被征地村民到現場指界及征地面積確認表的簽字和地上附著物調查表的簽字及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負責做好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遷移拆除工作。 發改、財政、監察、審計、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住建、城管、房產、城投、公安、農業、林業、水務、司法、信訪、法制、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鄉鎮、國土資源局做好相關工作。 村(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負責做好征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解釋工作,并負責做好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及村組、社區干部到場指界、征收協議簽訂等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嚴格執行“二公告一登記”規定。具體征收程序為: (1)告知擬征地情況。擬征地范圍確定后,縣國土資源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醒目位置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3天以上,告知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被征收人,并將告知內容函告相關部門。 (2)確認擬征地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縣國土資源局應對征地范圍內擬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收人簽字確認。如被征收人拒不簽字確認的,可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 (3)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權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的情況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征地征收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征收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縣國土資源局可將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6)組織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對放棄聽證的要作出書面記載。 (7)征收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按規定時限將征地補償費、房屋征收補償費和其他費用全額支付到位。 第五條 征地補償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具體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一類區每畝4萬元、二類區每畝3.4萬元、三類區每畝3.1萬元;旱地、園地一類區每畝3.2萬元、二類區每畝2.72萬元、三類區每畝2.48萬元;林地一類區每畝2萬元、二類區每畝1.7萬元、三類區每畝1.55萬元。對一類區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給予水田每畝3600元、旱土每畝1600元的獎勵;以上獎勵必須在征收項目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全交地的,給予獎勵,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具體分配由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自行商定。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50%。征收裸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30%。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據實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具體標準按永政發〔2012〕26號文件執行。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件、手續確認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 第八條 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征收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和過渡期安置補助費三項費用。 房屋征收補償費,即房屋主體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對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據批準的用途、面積、建設層次和建造結構、裝修裝飾等情況,按照自拆的原則,給予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按永政發〔2013〕28號文件執行,房屋征收重置價按市中心城區的85%執行。 搬家補助費和過渡期安置補助費以戶為單位補助。具體標準按永政發〔2013〕28文件執行。 第九條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 (一)縣城規劃范圍內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置換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1.貨幣補償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對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4.45萬元(購房補助10.2萬元、社保扶持費4.25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2.房屋置換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由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一人戶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標準購買安置房指標。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等費用)由住建、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公布,房屋被征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購買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積不足或超過應購標準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成本價購買,最多購買面積不超過每戶20平方米,超過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房屋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 (二)縣城規劃范圍外的,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或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村組織負責調整。 1.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對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后,由有關單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種戶型標準,負責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并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 2.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房屋被征收人就近擇址,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房屋。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計算,標準為350元/平方米。 第十條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符合安置條件的安置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房屋被征收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征收后,剩余宅基地面積達到規定用地限額標準的,不予安置。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類房屋給予按期簽約騰房獎、配合征收獎、征收工作連帶獎。 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騰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和提高房屋征收重置價5%的獎勵。 房屋征收范圍明確后并告知了房屋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每戶(棟)獎勵5000元;若房屋被征收人沒有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每戶(棟)獎勵10000元。 為鼓勵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同居民(村民)小組的房屋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發積極主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設立征收工作連帶獎。在征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組的房屋被征收人每戶獎勵10000元。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到期后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和房屋被依法強制拆除的,除給予搬家補助費和過渡期安置補助費外,不享受本規定的獎勵。 農業家庭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分配征地補償費時,村組應增加其一人份額;增加一人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置換安置指標,但父母和子女同為獨生子女的只計算一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項目,按原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沒有做出規定的,按《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執行。被征地村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按江永政辦發〔2016〕4號、江永政辦發〔2016〕5號文件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印發〈江永縣縣城城區征地預留地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江永政辦函〔2015〕33號)、《關于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實施意見》(江永政發〔2010〕2號)、《關于印發〈江永縣征地一次性補償置換稻谷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辦發〔2014〕21號)文件同時廢止。 來源:江永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