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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如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可以批準征地?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并非是一件簡單的事兒,其征收程序非常的復雜繁瑣,而且其中的細節也是非常多的。但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并不像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單位那樣,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來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首先需要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之后,征收方才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繼續推進土地征收工作。 那么,如何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呢? 這在《土地管理法》中作出了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村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一般情況下,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應當是在征收方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即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款等程序之后,再向有權批準征收土地的部門提交相關的征地材料,這些材料包括我們前面所說的之外,還要有用于征地補償款專戶存儲等相關的證據,另外,還要有相關的用地計劃書等。 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除了要辦理審批手續,還有一個重要的征收前提條件,就是征收項目必須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土地管理法》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因擴寬道路、水利工程建設、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生態保護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優撫安置等公共事業,以及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置居工程建設等這類活動,那么相關部門則是可以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對于實在沒辦法避開的,也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不過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這是必須要有的,征收方不可以直接占用耕地,或者是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情況下,有權批準土地征收的部門只有國務院和省政府、直轄市和自治區,其他相關部門是無權批準征收土地的。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看到的相關批準文件是由其他相關部門批準的,那該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則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