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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拆遷補償?近日,河北石家莊的李某咨詢律師說,自己與張某是在10年前經人介紹結婚的,結婚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張某家,當時張某家有一棟三層的房屋,后又加蓋了一層,李某與張某結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李某公婆也與他們一同居住。兩年前,當地因規劃建設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而公婆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 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所以李某的公婆一直不同意拆遷,因此也就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來經過多次協商,補償總算提高了一點,張某便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于去年七月份將補償款打入張某的賬戶中。時隔半年多,張某因各種原因向其提出了離婚,張某提出離婚后,李某覺得自己已經無法繼續與張某生活在一起,因此,李某便向張某提出了分割拆遷補償的事情,但張某一口咬定,李某是嫁過來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個人的,而是歸其所有,所以,因征地拆遷產生的所有補償款也與李某沒有任何關系。那么,結婚后,婆家的房屋拆遷了,離婚時,李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一般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都有哪些。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一般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宅基地的補償費和房屋的補償費是分開進行補償的,這點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有講過。而對于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土地征收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但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猶如補償標準一樣,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不僅僅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證載明的權利人,還需要結合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以及必要時村委會的證明。其次,我們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拆遷政策。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地方的拆遷政策是根據人口來給予拆遷補償的,而有的地方則是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拆遷補償的。 如果是根據人口因素,那么,只要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即享有宅基地資格權,不考慮其對房屋的審批,建造等情況,那么均應按人口份額享有拆遷利益,離婚后,其只要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仍是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據原有農村房屋面積進行安置的,因婚姻關系引入成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并不享有相應房屋的宅基地資格權,對農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貢獻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遷補償利益的話,法院則會不予支持。 當然了,如果被離婚人口系居住在拆遷房屋內,亦屬于拆遷安置人口,其主張各項補助及獎勵費,以及按人口面積享有的優惠住房面積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則會支持,也就是說,其要是居住在拆遷房屋里,且補償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進行的,那么,被離婚人則是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的。 我們回歸到上述說到的案例中,李某如果自結婚后一直居住在拆遷房內,且當地的拆遷政策也是以人口安置的方式進行的話,那李某則是可以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的,如果張某以其是嫁過來的為由,不給予何某任何補償,那么,李某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