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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自治區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石拐區、白云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市人民政府委托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石拐區、白云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管綜合執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文物保護、稅務、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加強對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條例》《自治區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ㄒ唬﹪篮屯饨坏男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ㄈ┯烧M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粘青l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怖娴男枰。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擬征收范圍、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旗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旗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組織調查登記需查閱權籍檔案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征收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自治區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并將聽證會情況公布。 第十二條 按照自治區、包頭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求,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性的可控性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設立專儲賬戶,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項目,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收項目范圍內土地及房屋的情況、建設內容報市人民政府,并附以下要件: 。ㄒ唬┥鐣定風險評估報告; 。ǘ┓课菡魇昭a償方案; (三)市房屋征收部門列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的文件; 。ㄋ模┦邪l展和改革部門出具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核意見; (五)市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课菡魇昭a償資金來源及產權調換房源的說明; 。ㄆ撸┮虮U闲园簿庸こ、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項目列入市、旗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文件; 。ò耍┮蚺f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改建意愿的情況說明。 具備征收條件的,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項目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稀土高新區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變更房屋權屬登記、戶口遷入或者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征收補償方案、啟征日期、現場接待地點、聯系方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耐.a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現場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業績、誠信等級、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通過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通過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對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標準,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決定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如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低于被征收住宅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包括室內裝飾裝修價格),按被征收住宅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包括室內裝飾裝修價格)給予補償。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區域、住宅用地級別范圍、新建商品住宅交易均價,按年度公布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用于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征收補償方案,計算征收補償資金。被征收人有異議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住宅附屬物按照建安工程價格進行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1:1比例調換。 第二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實行產權調換,應按照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靠檔安置,超出產權調換房屋面積10平方米之內按低于商品房價格的優惠價格補交差價。優惠價格標準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調換比例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鎮)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第二十七條 征收房屋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售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購買承租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比例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補償費用不得低于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的80%。 非公有住房的租賃房屋應以租賃合同約定的條款或相關法律法規解除租賃關系。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一)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征收房屋前仍在進行生產、經營且生產、經營合法。 。ǘ┭a償費用的確定:應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前提供的被征收房屋前三年的效益、完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ㄈ┭a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條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由被征收范圍內相關權利人提出,且提供相關批建手續或證明材料,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按照房屋建設的成本價乘以建筑面積乘以剩余期限(按月計算)除以批準期限(按月計算)計算。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無批建手續的居民自建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的征收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改變房屋用途使用的,應當報請規劃部門批準;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的,仍按原用途認定。 第三十二條 新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規劃、建設應當征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內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包括優先選擇權和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確定。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條例》的規定,建立房屋征收檔案,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8日施行!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包府辦發〔2018〕62號)同時廢止。 附件: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安置費標準 來源:包頭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