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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賠償律師: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等到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被判決違法之后,被征收人就可以在判決生效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不過,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之前,建議廣大被征收人最好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若對賠償決定不服或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賠償決定,那么,我們再以該賠償決定或是針對他們的行政行為提起,這樣或許對被征收人更有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那么,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之后,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己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一般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的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補償是多少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旦房屋被強制拆除,那么,就需要按照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進行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直接損失,不光只有被征收房屋具體的價值,還包括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另外還有,“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如必要留守職工的工資;必須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應當繳納的水電費、保管費、倉儲費、承包費;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等。 對于賠償標準,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獲得的行政補償。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也就是說,只要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征收方因自己強拆給其造成了重大損失的賠償,那么,人民法院判決給被征收人的賠償只能高于行政補償,不能低于該補償標準,否則就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給大家說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合法房屋被違法拆除,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院要求他們就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