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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糾紛律師:征地拆遷如何推進?農村房屋拆遷或者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均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必須要“先補償、后搬遷”,補償到位之后才可以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 雖然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效地遏制了一大部分違法拆遷,但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違法違規征收房屋的情形,而有的征收方為了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盡早實現征收目的,會違背“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實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也就是以“先搬遷、后補償”的方式,甚至只拆不補償的方式開展征收工作。 那么何為先搬遷,后補償呢?其實這很好理解,就是被征收人與征收方之間啥補償也沒有談,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所有的補償事宜都沒有明確,征收方就讓被征收人先從被征收的房屋搬出去,按征收方的話來說就是,等到將房屋騰空,并交給其拆除后,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這就是所謂地先搬遷、后補償。 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也就是說,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先補償、后搬遷這是法定的征收原則,也是永遠都不會改變的原則,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違背。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判例中就指出,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 如果只征收不補償,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進行,也就是按照“先搬遷、后補償”的方式實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甚至在一分錢都沒有拿到的情況下,就讓被征收人直接騰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權證等,那么這顯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 所以,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無論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無論雙方就補償事宜有沒有協商過,只要拆遷補償沒有拿到手,安置房未按約定交付,都建議廣大被征收人不要輕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頭承諾,搬出被征收房屋。 簡單點來說就是先搬遷、后補償這萬萬是要不得,信不得,搬不得的,這對被征收人來說只有害而無利,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記,否則在補償還沒有拿到的情況下,就搬出被征收房屋,那很有可能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很難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