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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糾紛專業律師:土地征收中,為什么經常會出現拆遷糾紛?雖然我國對征收農村土地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而且,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還就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同時在新修訂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土地征收,推進相關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各項補償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等等。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農村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中卻很容易出現各種拆遷糾紛,包括拆遷補償糾紛、土地補償款被截留糾紛、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土地征收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不合理、征收方侵害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以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被強制清除、農村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等等糾紛。 相信無論是誰遇到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都會非常的高興,都會想著希望通過征地拆遷來讓生活有一個質的改變,能讓居住環境有所改變,但是一旦在土地征收中出現這些糾紛,尤其是遇到征地補償不合理這類糾紛時,那么對被征地農民來說不僅可能不會讓生活有改變,而且還有可能會出現讓被征地農民越拆越窮的情況。 那么,在農村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中,為什么出現糾紛的概率往往會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現的糾紛要多呢?也就是說,為什么農民老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出現征地糾紛呢?我們結合律師辦案的經驗以及征收的實況來簡單地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征地拆遷相關領域相關的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農村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對于征收農村土地的,我國是出臺了具體的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這兩部法律法規中對農村土地如何實施征收以及耕地保護方面都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于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可以說是一條帶過。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村房屋拆遷專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且絕大部分地區也并沒有針對農村房屋拆遷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針對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也只有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可該條件從原則上來說僅適用于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單位。農村房屋由于是在集體土地上,也就是農村宅基地上,所以,其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以后,也只能適用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且這兩部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的還是征收耕地這塊。 所以,就目前來看,農村房屋拆遷這塊仍然缺少最主要的法律法規,也就是專屬法律法規,這也是導致農村房屋拆遷、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現糾紛的原因之一。 不過不可否認,近年來,各類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動是越來越多,農村村莊也因這些項目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比如常見的城中村改造、村莊撤并、合村并居等等,但無論是哪一類項目,似乎都會涉及到農村村民的房屋,只要涉及農村村民的住宅,自然就會與農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可這些活動,也和普通的土地征收,也一樣沒有一部真正的專屬法律法規來適用,所以,在這些活動中也往往會出現我們前面所說的那些糾紛。 目前,就廣州市一個城市出臺了城中村改造條例,這也是全國首個城中村改造立法,但該條例從原則上來說也僅適用于廣州,并不適用于每個城市。 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農村房屋拆遷的后盾,這不僅會給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帶來一定的壓力,同時也會讓農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沒有一個保障。在農村有很多無證房屋,也有很多手續不齊全的房屋,對于這樣的房屋,在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能就會讓征收方鉆了空子,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但無論如何,在因公共利益征收時,一定要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一定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避免讓老百姓遭受重大的損失。 其次,農民老百姓還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 土地征收本身就關系著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遇到土地征收時,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對征收方的每一個征收行為都要提高警惕,并及時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還存在一定的漏洞,但也要及時地了解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土地征收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對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要認真查看,及時拍照、錄像等。只有及時了解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被征地農民才能及時地發現征收方是否有違法征收。 不過,實踐中,有的被征地農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往往不注意這些細節,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一概不知,而且對征收方口頭上提出來的各種條件也會非常的相信。但這里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程序本身就非常的復雜,土地征收有征收前置程序,這些前置征收程序,可以說都關乎著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時,一定要注意征收程序相關部門有沒有履行到位,如果沒有,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反映,另外,對于征收方口頭上答應的各種條件,只要沒有明確在書面協議上,最好不要信,對空白拆遷協議也最好不要簽,一旦信了,一旦簽了,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就沒有保障了。 最后,補償標準不合理、補償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不能少于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這是最基本的征收原則。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補償標準往往會非常的低,有的農村房屋被征收以后,只給幾百元一平方米,最主要的是,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相關部門還往往不會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被征地農民各項補償款,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這一種方式的情況下。 安置房遲遲交不到被征地農民手上,導致被征地農民常年居無定所。按理來說,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應當要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內的三個月內支付具體的補償款,或是在兩年內交付安置房。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與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沒有按時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作為被征地農民,一定要盡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繼續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