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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律師:房屋不知道被誰給拆的,不知道以誰為被告起訴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復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極個別的征收方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時,不僅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也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就直接組織人員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有的強制拆除行為甚至還是在被征收人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 房屋被違法拆除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誰拆除的,且房屋被違法拆除以后也沒有人認領,那么,被征收人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要以誰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或者說如何確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關于此問題,最近最高法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的批復中就進行了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強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未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不明確的,可以以現有證據初步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且能夠確定適格被告的,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依職權調查后,仍不能確定適格被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視情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調查并裁定中止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六個月起訴期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一年起訴期限,應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實施主體之日起計算。被告主張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及實施主體之日起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從最高法回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如果沒有人認領強拆行為,被征收人也不知道是誰強拆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以作出相關文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的主體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號的判例中就明確指出過,通常對于法律行為,因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前置性程序行為,如違法建筑的認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強制拆除的決定等,行政機關在作出并送達相關決定后,當事人在期限內不履行拆除義務,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對于在房屋被拆除之前,被征收人既沒有收到相關文件,也不知道是誰強制拆除房屋的情況下,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對自己比較有利的一些證據,如果現場照片、錄像,還有一些相關部門下發的前期征收文件,然后馬上報警,讓警察針對強拆先立案調查,如果警察出警并立案調查了,對于后續的調查情況要持續跟緊,通過警察弄清楚了強拆主體之后,再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什么文件也沒有收到,且強制拆除主體一直不明確的,可以以被征收人當下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且這些證據能證明是誰強制拆除了房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號判例中作出的要結旨,對于事實行為,因無法辨明誰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通常采取推定行為主體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初步證明材料并依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相關法定職權,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為被告。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的,仍應以該主體為被告,不再適用推定原則。 而對于起訴期拆,該答復中也作出了明確答復,一般情況下房屋被強拆之時,被征收人知道,那么這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就從被征收人知道的這一天起計算,如果房屋被強拆時,被征收人不在場,也不知道,該起訴期限則是從被征收人知道房屋被強制拆除之日起或是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房屋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遇到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一定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并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部門下發的一些文件,日后若房屋被強制拆除,那么,這些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提交給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