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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補償標準不滿意,一定不要交出土地隨著國家的不斷發展與建設,越來越多的老百姓遇到了征地拆遷。但無論是因什么目的開展的征收活動,只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關部門均需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推進相關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只能是在給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下,才能占用土地進行建設,在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情況下,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可以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房屋等。 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而《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集體土地征收相對于來說比國有土地更為復雜,而且對被征收人影響也較大,如果補償給不到位,那么農民或許最后連個居住的地方也沒有了。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審查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對于補償不合理的,一定不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要交出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