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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糾紛律師: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好,還是選擇貨幣補償好?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就貨幣補償、產權置換或是宅基地遷建等方式任意選擇,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 事實上,提供多種補償方式是廣大被征收人求之不得的事情,其可以有多種選擇權,但是,在選擇補償方式的時候卻又犯了困,不知道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才好,才對自己有利。針對這些情況,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實際的辦案經驗來為大家簡單地分析一下這幾種補償方式的利與弊。 首先是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除了產權置換、安排宅基地建房之外,是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中都必要有的一種補償方式。而且,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許多征收方也往往都會直接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尤其是集體土地中,在不涉及征收房屋的情況下,貨幣補償似乎就成了唯一的補償方式。 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個人覺得最為利索,最為簡單,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如果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全額支付被征收人各項補償費用,那對被征收人來說不僅沒有什么后顧之憂,而且,其還可以利用這些錢,選擇自己比較喜歡的戶型(商品房),最主要的則是只要補償給到位,那后續就不會再出現糾紛。 但是選擇貨幣補償也有一定的缺點,就是被征收人在拿到貨幣補償后,如果遲遲沒有選中想要的房子,那么日后倘若房地產市場價格有所漲幅,被征收人可能還得自掏腰包來購買房屋了,也就是說,如果不盡快拿補償款買房的話,可能很難以這些補償款再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屋。 其次是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同樣也是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中必不可少的一補償方式,如果征收方只提供貨幣補償,不提供產權置換,那就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是不合法的,所以,這點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一般從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這兩種補償方式上來看,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會選擇產權置換,也就是讓征收方提供給自己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差不多的安置房。 但是,凱諾律師想要在這里說的是,雖然說選擇安置房,可以直接省去日后挑選房屋的麻煩,但是選擇安置房也有一定的風險,這點大家一定要知道。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能提供現房的非常少,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安置房都是期房,所謂的期房就是還沒有蓋好的房,甚至還沒有動工建設的房屋,只是先規劃好,但何時交付安置房,何時動工建設卻一概不知,這是選擇產權置換最主要的問題。 另外,選擇安置房還有一個風險,就是房屋質量的問題。經常有老百姓反映,自己拿到的安置房經常掉皮,而且經常性地漏水,導致他們一家都無法正常生活。事實上,安置房的質量相比于商品房的質量是沒有可比性的,從市場價值來看,安置房的價格也遠遠要低于商品房,因此,大家在選擇安置房時,也要有一個心理準備。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對于究竟選擇哪種補償方式好,這個仍然需要結合被征收人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但無論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也好,還是選擇產權置換也好,都需要公平、公正且合理,如果在此過程中,征收方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譬如以各種理由降低安置房面積,拆遷補償,或是簽訂協議后毀約,違約等,那么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