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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各街道辦事處,市直各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烏蘭浩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7月2日 烏蘭浩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內蒙古自治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國家、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及監(jiān)督指導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所需工作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予以公布。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一)由市發(fā)改委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說明。 (二)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項目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說明。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論證會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或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門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屬于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工作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造成房屋補償不能體現被征收房屋真實價值的,由其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本辦法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督、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為一年。暫停期限到期后沒有新通知的,可以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章補償與安置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按期簽約并完成搬遷或者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工作的,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無償予以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十日內向興安盟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出具鑒定意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 被征收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通過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通過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有過半數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被征收人的過半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標明的為準;被征收房屋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認定組,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可以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選擇其他地段安置房屋的,按照區(qū)域評估價格,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的,按照建筑面積1:1.2比例調換;由平房調換至高層住宅的,按照建筑面積1:1.3比例調換。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條件的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安置房屋應當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 征收個人住宅,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毛坯房屋的,需向被征收人支付裝修補助費,裝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二百元。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規(guī)定調換比例面積部分,不享受裝修補助費;安置房屋面積低于規(guī)定調換比例面積的,按實際發(fā)生面積給予裝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已裝修完成的,不享受此項補助)。 第二十七條:簽訂住宅產權調換協(xié)議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xié)議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無償取得該面積的產權;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不超過百分之三部分,房屋征收部門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人;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超過百分之三部分,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二倍補償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協(xié)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應當在產權調換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九條:征收范圍內非住宅房屋仍在生產、經營的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yè)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三十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一)搬遷費補償標準。征收房屋搬遷費按照每平方米十五元計算,不足一百平方米,按一百平方米計算;征收非住宅房屋設備拆裝等搬遷所需費用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計算一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計算兩次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向被征收人預付臨時安置費,計算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十元,不足一百平方米,按一百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屋為多層的,預付二十四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安置房屋為高層的,預付三十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安置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實際過渡期結算發(fā)生的臨時安置費,多退少補(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按一個月計算),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guī)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及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計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決定的,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辦法辦理。 來源:烏蘭浩特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