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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或經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注為無證、無照等建筑物。 第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轄區社區等單位共同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開展調查工作。 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的面積進行測繪。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未經登記建筑的當事人、區位、建筑年代、建筑結構、主要用途等進行調查登記,結合面積測繪結果,填寫未經登記建筑情況調查表,當事人、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并以戶為單位建立登記臺賬,收集、整理相關調查材料,做到一戶一檔。 第六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組織區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信訪、不動產登記及轄區鎮街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 集體會審的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后并報區政府認定和處理。 未經登記建筑當事人拒絕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調查登記的,其產生的認定時間滯后及補償不全面等不利后果自行承擔。 第七條 未經登記建筑經相關部門和機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或補助,交由負責查處違法建筑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經調查和認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動員未經登記建筑當事人主動搬遷,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一)已依法取得原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許可審批手續,并按其規定建設,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建筑,可參照同類有證建筑評估單價的95%予以補償。 (二)在規劃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由征收評估機構按照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使用年限進行評估,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成的,層高達到2.2米及以上、有屋頂、四面合圍且最多含一面借墻的未經登記建筑,對提供有效材料證明的(含相關職能部門部分許可審批手續;相關職能部門對該建筑的罰款通知或收據;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檔案記載等),可參照同類有證建筑評估單價的90%予以補償。實際用途為營業用房的,在提供上述材料證明后,需另外提供1990年4月1日前營業的有效材料證明(含1990年4月1日以前營業執照等),可參照同類營業用房有證建筑評估單價的90%予以補償。 (四)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前建成的,層高達到2.2米及以上、有屋頂、四面合圍且最多含一面借墻的未經登記建筑,實際用途為住宅用房的,可按簡易結構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20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及以上3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實際用途為非住宅用房的,可按簡易結構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5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及以上2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其中實際用途為營業用房,且能提供在征收項目公布前兩年內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可按簡易結構3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及以上5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實際用于經營,但無法提供在征收項目公布前兩年內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參照住宅用房標準予以補助)。 (五)層高不足2.2米或有兩面以上借墻(含兩面借墻)或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后至對應房屋征收項目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公布之前修建的未經登記建筑,可按簡易結構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60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800元/平方米給予材料工時補助。 (六)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建成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前,層高達到2.2米及以上、有屋頂、四面合圍且最多含一面借墻的未經登記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且在征收決定作出前有在此建筑居住十年以上的居民,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區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并主動搬遷的,可申請以安置房價格認購一套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認購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65㎡,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認購建筑面積不得超過85㎡;無力認購的,可按程序申請保障性住房。 已依法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體土地上征地行為并完成補償安置,但未拆除或重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或補助,由管理單位自行拆除。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營業用房”,即“商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書店、旅社、招待所、診所等從事商業服務的房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經區政府確定為征收項目的,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來源: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