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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注意這三點!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征地拆遷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拆遷協議,協議一旦簽訂,那么意味著該協議馬上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避免簽訂協議之后拿不到補償款,安置房。 一、安置補償協議內容必須完整 首先安置補償協議中的內容必須要完整無缺。被征收人在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先審查協議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具體的補償標準、發放補償款時間,交付安置房的具體時間等事項,如果沒有或者說只有個別的幾項內容,那么這樣的補償安置協議就有可能會對被征收人造成影響。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發現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內容并不完整,或是內容模棱兩可,甚至是啥內容也沒有,只有滿頁的橫杠,那么該協議一定是空白協議,大家最好不要簽,一旦簽訂這樣的協議,那日后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拆遷補償或是安置房就很難說了。 二、簽約主體必須是法定主體 另外,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主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另外,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那也就是說,房屋征收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與我們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也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人等。實踐中,如果是其他部門或單位的人員,或是集體土地征收中,是村委會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協議,那么原則上來說則是不合法的。 三、必須要將違約責任明確在協議里 最后一點也是至關重要的,安置補償協議中除了要有具體的補償方式、補償時間、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內容之外,還需要有違約責任,許多人可能會認為,有沒有違約責任都不要重,反正都已經在協議中約定好了,征收方早晚都得支付補償款。 但其實并不是這樣的,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能遇到有老百姓反映說自己家簽訂補償協議已經兩年了,但到現在一分錢的補償都沒有的情況,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看到補償安置協議后,除了要看有沒有上面我們說到的事項外,還需要看協議中有沒有違約責任了,如果沒有,雙方可以就違約責任在協商過后明確在協議里。 倘若征收方拒不將違約責任明確在協議里,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這很有可能已經出現了不會按照履行補償職責的跡象,此時作為被征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可以選擇暫時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仔細、認真,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如果內容不完整,不明確,或是空白的協議,最好選擇不簽訂,避免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