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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下設揚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改經信、國土、規劃、公安、城管、財政、物價、工商、稅務、審計、司法、民政、信訪、監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房屋征收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對所舉報的內容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因項目建設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發改經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市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或者用地紅線圖以及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市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范圍合法的國有土地權源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四)征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專用帳戶的證明; (五)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對征收活動的意見征求情況; (七)安置房源情況的相關資料; (八)擬采取的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公布。 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經信、規劃、國土、住建、財政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包括房屋征收范圍、擬實施時間、補償方式、安置房源情況、獎勵辦法、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意見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維穩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屬地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有關規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征收房屋超過500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城管、監察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抵押和租賃; (四)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大專院校學生畢業、離(退)休回原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或分戶的除外; (五)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工商、公安等部門和公證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從事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的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注冊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公布具備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 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 (一)由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備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四)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名稱。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作業。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應當由除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評估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權屬資料依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征收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征收房屋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以及經認定給予補償的未登記建筑面積; (四)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土地價格計算補償。非住宅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下列辦法辦理: 1、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用途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 2、經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結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評估土地價格給予補償。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積超過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積比例分別計算補償。 (五)裝飾裝修及附屬物: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價格應結合裝飾工程、建筑工程定額及市場價格,根據其使用、保養實際狀況進行評估; (六)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公示5日,公示期間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安排該項目的估價師進行說明和解釋。公示后應向被征收人及時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評估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附屬物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解決安置的,在房屋補償價值的基礎上,再按該補償價值的10%給予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設置固定場所,公開安置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區平面布置圖、房屋單體平面圖及樓層示意圖、安置房價格等內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選擇。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共同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也可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對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照相關處理辦法執行。 對于按協議租金租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二十八條 對于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本市僅有一處住房,其房屋價值補償(不含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低于本市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和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擬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先將其住房情況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購買國家設計規范最小戶型面積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二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評估價格乘以剩余年限率計算補償,評估價格為房屋重置價格加上裝飾裝修、附屬物評估價,剩余年限率按照剩余年限除以批準年限計算。 第三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需要過渡的,按下列辦法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付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二)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按其過渡期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過渡期自簽約搬遷交付房屋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超過過渡期限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結合房屋被征收前的合法效益、實際納稅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合法效益,應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3年的納稅情況、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報表反映的平均效益計算;不滿3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實際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登記證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將非經營性用房用于經營,征收時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可以結合實際營業年限按照適當比例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先補償是指: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已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雙方已按協議履行了相關給付義務; (二)征收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市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補償決定,貨幣補償款已經專戶存儲、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已經明確。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公布。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項目結束后30日內將征收資料報房屋征收部門。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四十一條 安置房應提前規劃,提前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驗收合格方可交付。 第四十二條 實行期房安置的,應當依據搬遷交房的先后順序,依次發放安置房選房證,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予公示。安置時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安置房選房證序號順序和安置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選房,按規定結清差價。 第四十三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交原發證機關進行注銷或變更。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因房屋征收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等相關信息資料的,國土、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考核。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所購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等部分的契稅,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契稅征收部門依法核減;超出被征收房屋價值部分的契稅,由被征收人交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樹木補償標準、移位費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等配套性文件,由住建、國土、物價部門制定。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的意見由住建、國土、規劃、城管部門制定。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有房屋的處理辦法由住建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 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揚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揚中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