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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 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各區(市)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考核,征收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區(市)人民政府。市、區(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以下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經鑒定的危房解危除外);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中,房屋征收部門需向有關單位查詢的,有關單位有義務提供便利。 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對房屋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提出異議的,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市)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區房屋征收部門形成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需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備案,區人民政府方可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鼓勵有條件的項目使用現房用于產權調換。市、區(市)人民政府提供現房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折價抵減房屋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中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包括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最低面積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征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并擁有完全產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每戶標準為600元;非住宅房屋標準為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它費用。實施司法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補助。獎勵標準為每提前1天住宅房屋獎勵1500元,非住宅房屋為每平方米獎勵20元,簽約期限不少于10天;補助標準為住宅房屋每戶5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逾期取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臨時安置費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 第三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營業用房按照實際營業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使用房屋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且取得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營業地點、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補助標準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的85%。 第三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六條 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實施房屋征收前應主動與通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章 房屋征收評估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0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應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拒絕接收評估報告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進行留置送達。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鑒定費用一般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報告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拆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有條件的區(市)可以實行模擬征收。即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可以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簽約比例不得低于90%。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9日。 來源:棗莊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