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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來源: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住房城鄉建委為我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縣級相關部門負責全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行政事業單位,對本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展專項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活動。 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教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城市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委、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承擔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所需費用的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縣財政局確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素質,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未經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第十二條 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其中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舊城區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被征收人。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及前兩款所列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告征集評估機構,明確報名條件、評估費用標準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情況,擇優遴選不少于三家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作為候選的評估機構并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應當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協商確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投票方式或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的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選票的評估機構當選。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向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可委托評估機構參與調查登記和開展預評估等前期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后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未經登記建筑的集體會審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圍; (三)征收實施單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五)搬遷補助、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價格等情況; (七)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單位聯系方式; (九)其他事項。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有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數為10人以上的,應由其通過推舉或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會,確定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少于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擔任。 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舉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聽證會意見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交付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以下簡稱預簽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達到規定比例的,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預簽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縣人民政府終止房屋征收程序,預簽協議不生效。 簽訂預簽約協議的戶數占比由縣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縣人民政府應當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及信訪穩定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程序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補助;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經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提供指定區域和時段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方面的查詢服務,并出具查詢結果。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為自然人且死亡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人應當為被征收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 第二十七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已簽訂預簽協議的,預簽協議自動轉為補償協議;預簽協議與補償協議不一致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內容履行。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八條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告知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 補償協議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經房屋征收部門催告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協議的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申請,縣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預簽協議轉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權屬登記。 補償決定或者履行補償協議決定被依法強制執行的,房屋征收部門應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相應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第四章 補償政策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原則上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確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準,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明確的,參照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用途認定;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根據該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用途進行綜合認定;無法綜合認定的,按房屋實際用途認定。 經前款認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變更而應依法補繳相關稅費、土地價款等情況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用途變更前后的評估價值差,從該被征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相當價值的款項。 第三十二條 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的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面積比值(以下簡稱容積比值)小于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個房屋產權戶,且房屋產權證未記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按照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與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計算容積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占該宗土地上全部產權房屋建筑面積總和的比值,乘以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計算。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住宅的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征收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其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公攤系數高于15%的,其超過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產權調換住宅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部分對應的公攤面積費用均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實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縣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經被征收人申請,可按照45平方米進行補償。 縣人民政府在分配廉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其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產權調換多套住宅,但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套住宅總面積或總評估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或評估價值相當。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已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前二款規定,且用于生產制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前款規定補償標準的50%。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產權調換房源實際情況,按房屋價值相等原則,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業園區政策情況的,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產業園區安置經營,并享受產業園區的支持政策。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夠提供相應稅收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與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積部分的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交納,超出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第三十九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等市場主體設施設備價值損失的,應給予補償。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0%以上至20%以下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參照設施設備評估價值予以補償。除房屋征收部門有專門要求外,補償后的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離。 對設施設備進行評估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提供設施設備購置及其品牌、編號等相關憑據。 第四十條 產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標準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通知被征收人接房,并告知接房期限以及停發臨時過渡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時間。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教育部門劃片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并按相關規定減免契稅。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和簽訂貨幣補償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相關規定減免契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按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評估、復核和鑒定 第四十三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關信息資料的,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查詢服務。 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未經不動產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結論和產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資料,為房屋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便利條件。 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和有關設施設備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資料。 因被征收人單方面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建筑面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注明。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協助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的,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有不當得利的,應當返還。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并說明依據、理由。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復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并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鑒定意見書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出具復核評估結果機構應當在10日內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并送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第四十六條 征收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 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為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鑒定意見認定復核評估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復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并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酉陽府發〔2018〕2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和標準執行。 附件: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費額標準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費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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