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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全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城鄉規劃、發改、財政、維穩、國土資源、民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加大對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力度。 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州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州發改、財政、維穩、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指導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州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各縣市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予以指導,對各縣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監督。 第四條 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并造冊登記建檔;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并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戶籍證明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需要調查被征收房屋相關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ㄒ唬┙M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可行性論證,對實施房屋征收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性、征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籌措的可行性、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平合理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警評價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防范、化解和處置預案。 。ǘ┱魇昭a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并報州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補償方式、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實施步驟、簽約期限和獎勵等事項。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及時公布征求的意見和修改情況,再按照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州房屋征收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庫,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相關信息。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抽簽等方式選定,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课菡魇詹块T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ǘ┓康禺a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ㄋ模┕┍徽魇杖诉x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隨機邀請。 。ㄎ澹┍徽魇杖嗽谝幎〞r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協商選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课菡魇詹块T公布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被征收人在協商過程中,可向房屋征收部門咨詢相關信息;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政策解答等服務。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家的規定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后分戶評估的原則,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十一條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補足。 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四條 除縣市人民政府對產權調換房的價格有特別規定外,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應當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需要評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價值、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評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及時出具鑒定意見。 第十七條 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國土資源、房產、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ㄒ唬┥暾埞沧赓U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當月起發放; 。ǘ┥暾堎徺I經濟適用房或者申請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訂立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十九條 采取產權調換并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按照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ㄒ唬┍徽魇杖俗孕薪鉀Q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100%支付。 第二十一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家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依法依規制定公平、公正的補償方案。 補償方案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法規和政策; 。ǘ┓课菡魇辗桨;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ㄎ澹┓课菡魇辗秶鷥日{查結果; 。┍徽魇辗课莘謶舻某醪皆u估結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 前款規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第(一)項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至(七)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更改,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相關機構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等有關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湘西經開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百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