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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南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宛政﹝2018﹞37號)、《鄧州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及地面附屬物暫行辦法》(鄧政﹝2017﹞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房屋征收時市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并實施征收。資金撥付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的補償票據及時報市自然資源部門,用于網上報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房屋是指在集體土地上依法依規建成住宅的房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該項工作的業務指導。各辦事處(鄉鎮)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加強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規范相關責任人的簽字確認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與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綜合執法、電力、通訊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由市政府發布區域范圍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書面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及轄區辦事處(鄉鎮)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 第六條 區域范圍征收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據實登記。含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地上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等。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0天,公布期間接受各方監督。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登記工作。 第八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征收依據、補償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積確定原則、安置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臨時安置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與獎勵標準等。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報市政府,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市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條 市政府組織辦事處(鄉鎮)在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安置費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的前提下,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告應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安置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面積、搬遷費、過渡費、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依據有關規定直接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地上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六條 辦事處(鄉鎮)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和“宅基地戶均不超過134㎡”的規定,符合分戶規定條件的可以分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父母不能單獨立戶,戶口必須隨在本村的一子或一女;超出部分收歸集體。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合法性予以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為準。 (二)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由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結合相關資料或實際情況對房屋所占土地是否為合法宅基地進行認定。若認定為合法宅基地,則據實測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積,并區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和超建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 安置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口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以及符合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口。 (二)本村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和服刑人員按照本村農業人口安置標準安置。 (三)原籍在本村,戶口已遷出的非農業人口,在征遷范圍內有宅基地和房產且經三級認定的,每戶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部分建筑面積一、二層部分扣除置換面積后,按現有房屋對應基準價(鄧政〔2017〕35號文)給予補償。 (四)空掛戶(在本村沒有宅基地,沒有承包地,不參加村里財物分配的)、臨時遷入的非本村村民不予安置;戶口不在本村,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只作貨幣補償,不進行房屋安置;被征遷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土地性質,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依法征遷,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和貨幣化安置與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相結合,由被征收人選擇其中一種。 (一)貨幣補償 對合法房屋(含地)進行價值評估,據實補償。具體為: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國有無償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房管部門推薦,被征收人以協商方式確定;協商方式無法進行的,可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以搖號或抽簽的方式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 (二)貨幣化安置與產權調換相結合 1.對選擇貨幣化安置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堅持一戶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則。每戶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積134平方米的2倍進行貨幣化安置和產權調換。被征遷的本村村民按人均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保障房的當年政府指導價標準先進行貨幣化補償,再按產權調換面積人均40平方米進行安置。貨幣化安置與產權調換面積合計超過268平方米,可按棚戶區改造房屋當年建安成本價補足差額部分。貨幣化安置與產權調換面積合計小于268平方米的,扣除貨幣化安置面積及產權調換面積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現有房屋結構對應基準價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2.被征遷人合法宅基地內第三層房屋只作貨幣補償。磚混房屋按650元/㎡標準補償,簡易結構按照200元/㎡標準補償。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實有建筑面積按房屋結構對應基準價予以補償。四層(含四層)以上不予補償。 3.地下室只作貨幣補償。凈高2.2米以下按350元/㎡標準補償;凈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450元/㎡標準補償。 4.被征收戶在選房時,安置面積與所選戶型面積不符時,允許被征收戶選擇安置面積大于產權調換面積,每戶選擇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價支付價款;超出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支付價款。 5.一戶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產權調換和貨幣安置。但本著尊重事實的原則,按期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6.臨時搶搭、搶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等,只進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鄧州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及地面附屬物暫行辦法》(鄧政﹝2017﹞35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要產權清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前,應做好安置房屋用地的立項、規劃、土地組卷報批、供地等前置工作。房屋安置用地原則上使用國有劃撥土地。 第四章 補助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協議簽訂后,在協議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交付鑰匙的,給予補助和獎勵。含: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搬遷獎勵等。 (一)臨時安置補助。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過渡周轉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助6元,按實際過渡期限據實支付。每戶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選擇全額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6元,一次性獎勵2個月臨時安置費。 (二)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8元。 (三)生活補助費。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補助200元。 (四)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的,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評估價的基礎上給予20%獎勵;對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標準根據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一二層房屋面積、結構、搬遷時間計算獎金數額。 房屋征收公告第一階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騰空房屋、交鑰匙的,各類結構房屋獎勵標準如下: 磚混300元/m2 磚木200元/m2 土木100元/m2 房屋征收公告第二階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騰空房屋、交鑰匙的,各類結構房屋獎勵標準如下: 磚混200元/m2 磚木100元/m2 土木50元/m2 超過公告規定期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騰空房屋、交鑰匙的,不再享受房屋獎勵。 第二十二條 附屬物與裝飾裝修補償,依據鄧政〔2017〕35號文件規定標準補償。 第二十三條 個人住宅房屋私自改為經營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補償。但按期完成搬遷的,同時在市政府下發征收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為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提供納稅證明的,可按實際營業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80-150元的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補償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征收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費、公證費、拆除工地揚塵治理及安全措施費用、拆除清運費應當納入征遷成本。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征收房屋項目順利實施,按照征收補償總費用的2%作為協調工作經費、1%作為不可預見經費,另行安排予以撥付。 第二十九條 在具體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本辦法未涵蓋的事宜,本著依法依規、統籌兼顧、不與本辦法沖突的原則,針對具體情況,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給予解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已經實施和正在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鄧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