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來源: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網站 南武府規〔2021〕2號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城區直屬及駐城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4月18日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補償 第一條對本城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與補償,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補償。 第三條被征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四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進行補償,即將被征收住宅房屋區分為貨幣補償面積和產權調換面積。用于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應不少于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應得補助及獎勵分別按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執行。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征收項目范圍內規劃有同類非住宅房屋建設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按照建筑面積1:1的比例等面積調換,雙方互不作價;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時點,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五條經被征收人同意,可將已確權的自管成套公有住房向本單位職工(或職工配偶)承租戶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承租戶出售,在辦理相關房改手續并交納購房款后,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視同有產權房屋給予補償。 第六條征收批準手續不全房屋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規劃、土地、建設、報建等均未取得批準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成套公有住房、直管成套公有住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規劃、土地、建設報建批準手續之一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100%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成套公有住房、直管成套公有住房、房改房和四層以下(含第四層)的私人自建房,取得規劃、土地、建設、報建批準手續之一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85%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四)規劃、土地、建設報建批準手續齊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95%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五)2004年8月15日后未取得規劃、建設、報建手續未登記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 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確定建造年份、結構和現狀用途的,由城區政府組織住建、自然資源、鎮政府等部門確認。 (七)房屋面積的確認 被征收房屋面積原則上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的面積為準;對未登記部分的面積,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也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實施測繪作業時,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應在場,并在測繪前3日通知對方。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測繪人員入戶測繪作業。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屬拒絕給予入戶測繪的,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戶測繪的情況進行說明,并由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材料予以認定,作為估價依據。 (八)本條款涉及的手續不全房屋為住宅房屋時,可按上述確定的補償比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七條改變房屋用途的補償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變用途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可按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用途(或按第六條確認的規劃用途)給予補償,也可按以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將住宅房屋自行改變為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酒店和辦公用房,具有營業執照和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按項目相應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70%給予貨幣補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按項目相應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收人自行將旅館、旅社、酒店和辦公用房改變為商業鋪面,具有營業執照和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經商業鋪面分類評估單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按商業鋪面分類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償。 3.被征收人將倉儲、廠房及其它用途房屋,自行改變為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酒店和辦公用房,具有營業執照和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按項目相應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經相應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40%給予貨幣補償。 屬于劃撥土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依法評估確定。 按上述確定的比例給予貨幣補償后,再按照相應用途房屋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二)2004年1月1日后,將房屋改變為其它用途并且正在經營使用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該房屋仍按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用途補償。 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由被征收人提供市場監管、稅務部門的有關資料及其它能證明其改變用途時間的資料確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無法確認的,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視為2004年1月1日以后。 第八條已取得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經依法批準改變房屋結構,但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變更登記的住宅房屋,按房屋批準變更后的結構給予補償。 2004年1月1日前,未經批準自行改變房屋結構的,按原房屋結構給予補償后,同時按房屋結構改變后的房屋分類評估單價與原房屋分類評估單價之間的差價的50%增加補償。 2004年1月1日后,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按照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的房屋結構給予補償。 第九條對因房屋征收而導致機器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機器設備凈值評估給予貨幣補償;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給予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補償。 機器設備的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由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每臺機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逐項評估,一般按照價值時點的市場價格評估;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按照重新購置成本結合成新率評估。 第二章其他補償和補助 第十條 房屋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計算房屋搬遷費。 (一)住宅房屋搬遷費(20元/平方米)及誤工費(每戶1000 元/次),均按2次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搬遷費(20元/平方米或以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調試及運輸的市場價格費用標準計算),按2次支付。 (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遷的,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 (四)水、電、氣以及附屬設備按附件1中項目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0元的,每戶按5000元支付搬遷補助;超出5000 元的,參照附件1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 第十一條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指的是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者手續不全房屋經認定可以補償的建筑面積。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1.實行產權調換的,應向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周轉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計算,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當月止。 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房屋征收部門按周轉過渡期(或延長過渡期)最末月交付日的上一月標準再支付給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停產停業補償費: 1.征收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辦公、工業、酒店和其它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從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至產權置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或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計算停產停業補償費。 2.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與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對停產停業補償費歸屬有爭議的,按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議的約定確定支付對象;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參照“各得50%”原則指導雙方協商確定。被征收人負責騰空被征收房屋。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按本細則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本標準需要調整的,由武鳴區住建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并報武鳴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非住宅房屋特殊裝修補償費按被征收人與房屋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議的約定確定支付對象;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參照“誰出資、誰受益”方式指導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數量不超過100戶(含100戶)的,房屋周轉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被征收人數量在100—300戶(含300戶)的,房屋周轉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被征收人數量超過300戶的,房屋周轉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56個月。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征收住宅房屋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日起至6個月內(含6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2個月以上(不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從逾期之日起至12個月(含12個月)內的,仍按補償協議約定標準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逾期12個月(不含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十三條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產權人屬于烈士遺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享受南寧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情形的,且在南寧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他處無正式住房的,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應補償房屋套內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安置標準: l—2人戶50平方米;3人戶60平方米;4—5人戶70平方米;6—7人戶80平方米;8人戶以上100平方米。 (二)安置人數的確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圍內的常住戶口計算。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常住戶口人員,不計入應安置人數: (1)他處另有產權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在征收范圍內親屬處的; (3)房屋承租人。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常住戶口人員,可計入應安置人數: (1)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并購置產權房屋的); (2)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其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外,且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屬非租賃型保障住房承租戶的。 (三)超出本條第(一)項安置標準的面積部分,應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與被征收人結清差價。 (四)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每戶一次性給予10000元裝修補助。 (五)本條補償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為計算依據。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補償款時,合并計算補償款總額。 (六)本條所稱的“它處無正式住房”,指的是: 1.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圍外的本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2.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其它征收區域按本條第(一)(三)(四)項規定得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人文關懷補助: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人及其權證戶籍(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戶口簿)內直系親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每戶一次性給予人文關懷補助10000元—20000元: (一)烈士遺屬; (二)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80歲(含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 (五)有重度殘疾,各類一、二級的持證殘疾人,精神殘疾為三、四級的持證殘疾人。 本條規定的上述情形認定工作,由城區政府組織轄區內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在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內它處無正式住房,產權調換補償后應得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建筑面積最接近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最接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產權調換房源。對60平方米以內的差額面積(或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相應公攤面積),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結算差價。超出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套內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及其相應公攤面積),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結算差價。 第三章獎勵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規定獲得獎勵,且獎勵費用的支付方式應在征收補償協議中明確: (一)主動配合調查獎勵: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調查登記時,被征收人配合調查登記,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戶給予一次性配合調查獎勵500元。獎勵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持有私有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每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計為一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屬共有人共有的,合并計算為一戶,下同。 (二)按期簽約搬遷獎勵: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簽約搬遷的,每戶按以下方式給予一次性簽約搬遷獎勵: 1.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10000元。 (三)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90日內,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樓棟全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1.整單元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1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2.整棟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3.整項目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單元、整棟獎勵基礎上,再給予5000元的項目整體搬遷獎勵。 (四)公有住房簽約搬遷獎勵: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產權人認定,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在項目征收范圍現場公示7日無異議后,給予產權人和承租人(按租賃憑證計)以下簽約搬遷獎勵: 1.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元。 2.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在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征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元。 第十七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分戶評估總價上浮30%。 (二)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21日至40日內(含4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分戶評估總價上浮20%。 (三)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41日至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分戶評估總價上浮10%。 (四)在本條第(一)(二)(三)項基礎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1)給予18個月的獎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第十八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門規定期限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并按約定交付房屋的,獎勵可選擇建筑面積1:1.3調換方式簽約。即:獎勵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 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套內面積1:1調換方式簽約。選擇套內面積1:1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相應公攤面積,按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結算差價;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及相應公攤面積,按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結算差價。 適用本條規定簽約時,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與被征收住宅房屋存在土地級別差的,應按規定系數計算應補償房屋面積(詳見附件3)。 第十九條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一)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增加5%給予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5%。 (二)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含6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增加3%給予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3%。 (三)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增加1%給予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1%。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規定的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銷售單價(或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價值時點進行評估;評估時,選取產權調換房源(或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地段的在售新建普通商品房作為參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別墅、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房。 第二十一條因房屋被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內,被征收人的子女義務教育階段需要入學、轉學的,其具有本城區戶籍的適齡子女入學可自主選擇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購住房或實際居住所處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民辦學校)入學,按地段內生源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武鳴區住建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細則實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征收政策規定執行。2017年6月17日印發的《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補助與補償辦法(試行)》(南武府規〔2017〕4號)廢止。 附件:1.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 2.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補償單價 3.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套內面積(建筑面積)產權調換比例系數。 4.南寧市武鳴區城區住宅土地級別劃分成果 附件1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
附件2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補償單價 單位:元/平方米
說明:最低補償單價是指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進行房屋征收補償的最低價格。 附件3 南寧市武鳴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套內面積 (建筑面積)產權調換比例系數表
備注:1.表內括號內的數字是按房屋建筑面積調換比例系數,其余的數字是按套內面積調換比例系數。2.土地級別參照《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南寧市武鳴區城鎮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中武鳴區城區土地級別劃分。 附件4 南寧市武鳴區城鎮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劃分成果
備注:土地級別參照《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南寧市武鳴區城鎮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中武鳴區城區土地級別劃分。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城區黨委辦,城區人大辦,城區政協辦,城區監委,城區法院,城區檢察院。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