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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按照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要求,我市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市區(不含大豐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二、本標準適用于鹽都區、亭湖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補償,大豐區及其他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實施。 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鹽都區將本轄區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Ⅰ執行標準為50000元/畝,區片Ⅱ執行標準為47000元/畝;亭湖區將本轄區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Ⅰ執行標準為50000元/畝,區片Ⅱ執行標準為48000元/畝;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分別將本轄區整體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均為50000元/畝。具體以公布的鹽城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和鹽城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圖為準。 四、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按照當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和征地面積的乘積計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六、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實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期間,已經批準的土地征收,須按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 七、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作規定的,按《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鹽政規發〔2014〕7號)執行。 八、各地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監管,防止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 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加強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各地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附件:1.鹽城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2.鹽城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圖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來源:鹽城市人民政府網站 |